第A10版:政治纵深·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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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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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适当增加滥用诉权的经济风险

  ■法眼观潮朱泽军

  

  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把审查立案制改为立案登记制,之后,基层法院的立案数量激增,其中不乏滥用诉权的“奇葩诉讼”。如一市民在路上遭人盘问,怀疑系某民警所为,欲提起诉讼。还有一位男子去某单位时遭到门卫阻拦,也到法院告状讨说法……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只要是起诉人认为对方的行为损害了其利益,作为一种诉权,法院就要予以保障。至于其起诉是否属滥用,甚至是虚假诉讼,法院须经过审理,才能确认。因而,那些在一般人看来纯属抱着投机心理,欲通过诉讼获得利益,甚至明显无聊、荒唐的“奇葩诉讼”,只要符合立案登记条件,法院就得受理。此外,在经过法院审理后,即使明显属于“奇葩诉讼”,但只要没有证据表明提起诉讼者有恶意串通、企图实现不法之目的、伪造或提供了虚假证据,法院也不能对其进行处罚。“奇葩诉讼”虽属个别,但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挤占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

  少数当事人之所以滥用诉权,一个重要原因是法院诉讼收费标准过低。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群众收入不断增长,但法院的诉讼费标准实际上不升反降。如法律规定,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的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只收5元。许多“奇葩诉讼”在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诉讼费更是依法分文不收。显然,滥用诉权者几乎不用支付诉讼成本。实际上,一起诉讼案会占用不小的社会资源,法官为审理案件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成本,作为应诉的对方当事人,因此而被迫参与诉讼,要面临应诉、取证、开庭等等环节,其生活会受到无端干扰。 

  理性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根本原理是,任何有行为能力的人都应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有关部门需要认识当下法院诉讼费过低引发的不良作用。或许有人会问,法院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会否增加群众“打官司”负担?其实不然,法院立案之初,对诉讼费实行预收,当事人若预交诉讼费确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交、免交。与此同时,诉讼费具有“惩罚性”的重要功能,即由败诉当事人承担。总之,依照权利与责任相统一要求,公民在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应对行使权利的后果承担责任。适当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增加滥用诉权者的经济风险,使其付出应有的代价,不使广大纳税人为滥用诉权者买单,这对减少“奇葩诉讼”,增加司法效率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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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