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政治纵深·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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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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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多纠纷
当事双方需谨慎

  本版制图 庄豪

  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姜 栋

    近年来,民间资本日趋庞大,许多人为经营或其他之需,宁肯许以较高的利息,选择民间借贷,也不愿面对正规金融机构的繁杂手续。民间借贷虽然更加方便,能省去许多手续,但另一方面,少了许多手续也使其风险明显增加,因此所产生的各类纠纷也不断上升。

  

  期限未至,借款先还

  王先生与李先生是多年好友,2015年6月,李先生因开店经营所需向王先生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双方约定的借款时间为一年,即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每月的借款利息为3000元。但今年1月起,王先生无法联系到李先生。同时,他还发现李先生向其他人借过款,并有资不抵债的可能。为防止自己的钱打水漂,王先生急忙到法院起诉追讨欠款,要求判令李先生提前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

  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王先生与李先生约定的还款时间未到,且李先生每个月都按时向王先生支付约定的利息。基于以上事实,法院依法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债权人为确保自己利益不受损害,要求债务人提前归还借款,但由于双方已经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时间,且在另一方并没有违约行为的前提下,提前还款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因为当事人的这一行为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浪费对方当事人自身的时间与精力。所以,明确借款期限,不仅有利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也对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利息不明,利益难清

  2014年8月,张先生向姜先生借款4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借款时间为12个月。收到借款后张先生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对方,碍于情面,双方并未在借条上明确是否支付利息,但张先生口头承诺每个月支付5000元作为利息。在前5个月,姜先生每个月都能收到张先生支付的现金利息,但从2015年2月起,姜先生再没有收到利息。多次催讨后,张先生表示自己经营比较困难,无法支付利息,也无钱归还本金。无奈之下,姜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立即归还借款40万元,并按每月5000元支付逾期利息。

  江东法院审理该案时,被告张先生称自己并未许诺过向对方支付利息,在借条中也未明确有利息。而原告姜先生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有确认的利息,姜先生虽然称在前5个月,每月收到5000元利息,却无任何证据。最终,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判决张先生归还姜先生借款本金40万元,并自2015年2月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说法]

  法官认为,在民间借贷中,明确借款利率,能更加合理地维护双方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因碍于情面不在借条中写明利息,仅仅作出口头约定,而在借款人还款不能或者逾期还款时,出借人往往会由于缺少必要的证据而无法获得应有的利益。因此,在借款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借款利率,如果没有约定,且举证不能,法院无法按照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利息标准作出判决。

  夫妻之债,何人偿还

  2016年初,林先生找到许先生,要求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汽车,并称自己与妻子杨女士均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完全具备偿还能力。许先生同意借款,并与对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确定了借款期限、利率等事项。之后,林先生并没有按期把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催讨无果后,许先生将林先生、杨女士一同告到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林先生与杨女士已于2015年7月办理了离婚手续。而杨女士也辩称上述借款合同是林先生以个人名义签订,其对该款项并不知情,并当庭出具了离婚证书以及离婚协议。许先生这才知道林先生与杨女士已经离婚的事实,他虽然对林先生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感到非常气愤,但又无可奈何。最终,法院认定该债务属于林先生的个人债务,由林先生承担还款责任,杨女士不承担责任。

  

  [说法]

  在夫妻共同债务中,确认夫妻身份是很重要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与以夫妻名义生活,但实际上并不是夫妻的借款人一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借人最终向法院起诉,其结果可能不一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出借人主张夫妻承担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该方需进行举证,在举证后出借人需进行进一步举证。

  那么如何减少上述风险的发生呢?法官认为,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首先必须估量对于风险是否可控。当借款人提出愿意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时,作为借款人,可以要求对方夫妻双方一起签字,以此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成立。

  

  相关链接

  夫妻一方对外借款,

  属非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贷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借款人配偶提出异议,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

  (一)借贷双方明确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

  (二)借贷发生时出借人知道借款人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三)出借人明知或者应知借款人夫妻双方处于分居或者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所需。但出借人能够证明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合意或者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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