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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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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受伤退休职工获赔误工费

  本报记者 董小军

  

  虽已退休但仍在上班者,在遭受人身损害后,能否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误工费?对此,法院给出了明确的肯定回答。

  冯女士今年52岁,家住江东,两年前退休,后被鄞州一家企业返聘担任会计。今年3月的一天,冯女士下班骑电动车回家时,在一路口与一辆逆向行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轿车司机陈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此后,冯女士要求陈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其中包括因伤病产生的两个月误工费8500元。陈某认为,冯女士已退休两年多,且享有固定养老金,其虽然仍在工作,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并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双方无法获得一致意见,冯女士诉至法院。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冯女士的诉请获得支持。法院在判决书中有如下一段论述:本案原告冯女士虽已退休,但受伤前仍在工作,具有劳动能力,其因伤治疗期间不能从事原有工作,该减少的经济收入即为误工损失。国家相关政策对职工的退休年龄有明确规定,男为60周岁、女为50周岁。职工在退休后继续工作的,虽不属《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概念中的劳动者,其权利也不受该法律调整,但他们因劳动产生的收获仍受其他法律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这表明,法律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因此,对类似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误工费认定,不能简单地受法定退休年龄的限制。

  江东法院资深法官朱泽军表示,从某种意义上说,职工退休是一项待遇,而非必然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标准。现在,职工退休后仍被返聘从事相关工作并不鲜见,他们若遭受人身损害,在治疗期间势必无法从事正常工作,因此会减少经济收入,这是一种具体的财产损害,可以衡量和计算,理应获得赔偿。当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何具体确认误工费,需要综合考虑其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其劳动能力和收入产生的影响程度,作出尽量恰当和公平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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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