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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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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变票”惹的祸

  丁安 绘

  本报记者 董娜

  通讯员  黄榕

  

  【案例】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业务凭证,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反映实际业务的真实情况,如果企业在开具发票时错误开具或故意变更相关信息,就有可能引发涉税风险。

  A公司是一家注册于宁波保税区,主要经营润滑油、燃料油、沥青等油品批发、销售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人为吴某。吴某虽然听说过不同的油品需要缴纳不同的消费税,但从来不对此上心,导致其在交易时随意开具发票,变更了发票的实际信息。

  2013年至2014年,A公司购入导热油和燃料油用于销售。截至2014年年底,该公司已将购入的导热油与燃料油全部售出。在此期间,由于该公司吴某对成品油的消费税政策不以为意,想当然地认为可以对不同油品按统一品类缴税。因此A公司在向部分客户销售成品油时,不论油品品种统统开具了以润滑油为货物名称的发票。实际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导热油为消费税非应税产品,燃料油的消费税税率低于润滑油。但由于A公司已经开具了货物名称为润滑油的发票,因此需要缴纳相应的消费税。经过缜密调查,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A公司依法追缴消费税29万余元。

  【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2〕47号)第三条规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税发〔2013〕50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缴纳消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补征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一)应提供而未提供检验证明;(二)虽提供检验证明,但实际生产加工的产品不符合检验证明所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税务部门提醒,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开具或收受发票,使发票内容如实反映业务状况,避免因不当开票而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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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