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贺磊)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度我市行政审判十大案例,其中,令人关注的“岑某等44人诉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教育政府信息及行政赔偿案”在列。根据法院的裁定,原告的起诉被驳回。 本案原告岑某等44人诉称,2012年6月,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在宁波电视台、《现代金报》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黄冈中学宁波学校签约开工”的信息。由于该信息的发布,导致他们购买了“黄冈中学宁波学校”学区房“世纪城”的房屋,但实际上,黄冈中学宁波学校并未最后落户当地,因此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岑某等44人要求法院判决确认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公开上述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判令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及宁波杭州湾世纪城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省黄冈中学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7977855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但本案所涉学校的建设并非“世纪城”内的配套设施,杭州湾新区管委会于2012年6月25日履行法定职责,主动公开涉案政府信息,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公众或不特定多数人知悉该信息的权利,不只是要保障岑某等原告知悉该信息的权利。此被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权益,因此,原告等与被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具有符合一般社会公众所认知的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他们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 据了解,本案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首例不服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市中院行政庭负责人表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所要保障的是社会公众或不特定多数人知悉该信息的权利,而不是仅保障少数人或特定人知悉该信息的权利。社会公众知悉享有该信息的利益是一种反射利益,如果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为未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且又未设定其他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仅因其享有的反射利益对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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