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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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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劳动合同 试用期三个月

劳动者虽“自愿” 企业也违法

  本报讯(记者董小军)一名今年刚毕业的大学生,在职场无奈屈服:企业在与她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中,设置了三个月试用期的条件。这个协议虽然由双方“自愿”达成,却不符合相关的法律,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小林出生于金华农村,两个多月前,她来到宁波求职,但整整一个月没找到满意工作,屡屡碰壁的小林最后不得不降低了求职要求。上月初,终于有一家公司愿与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对方同时提出一个条件:试用期三个月,其间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求职无门的小林只得答应。之后,小林被正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当见习律师的高中同学告知,这家公司的做法涉嫌违法,小林有权要求改变双方原先达成的条件。

  据小林进一步介绍,公司在与她签约时曾明确告诉她,三个月的试用期确实不符合规定,他们之所以这样做也是出于无奈,但只要小林的工作业绩符合公司要求,可保证续签劳动合同。因为工作难找,她同意了这个条件,过后又有些后悔,感觉公司有点乘人之危。

  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律师对此评论道,这家公司明知故犯,其做法不可取。《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家公司与小林所签的劳动合同期限仅为一年,试用期却达三个月,明显与之相违,因此,小林有权要求改变双方原先达成的条件。

  据这位律师介绍,在现实生活中,有少数企业出于各种原因,有意延长试用期限的规定,他们认为,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在劳动合同中随意设置条件,并利用招聘时的相对优势地位,要求劳动者签订不符合规范的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权益。与此同时,求职者出于各种顾虑,往往无奈接受。这种劳动合同看起来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为“自愿”签订,但本质上了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得到纠正。

  昨天,小林给记者打来电话,称公司已认识到自己的不妥,准备修改原先所订的劳动合同,把劳动合同期限改为两年,试用期为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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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