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海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0月31日在北京开幕。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三次提请审议。草案提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10月31日中国新闻网) 根据宪法规定,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普及性的基本特点。义务教育和营利性民办教育存在矛盾,如果在义务教育阶段鼓励兴办营利性民办教育,各级公共财政就有“甩包袱”之嫌。 而且,如果义务教育可以营利性办学,会出现更多“贵族学校”,体现不出义务教育的公益性不说,也无法实现教育资源均衡发展与配置。如今,不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优秀师资,纷纷流向工资福利高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领着国家工资,却在民办学校挂职或兼职,有些“一校独大”、财大气粗的民办学校,甚至把当地优秀师资尽数招走,严重影响了公办学校义务教育水平的提高。 此外,还会加剧“择校热”,增加家长经济负担。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热与“掐尖战”,最初是从民办学校开始的。为鼓励民办学校发展,减轻财政负担,不少地方允许民办学校跨越公办学校“划片招生”的限制,以分数选择高分生源。如果鼓励义务教育发展营利性民办学校,原先在公益性和逐利性之间摇摆的民办学校,收费恐怕会更高。 营利性民办学校远离义务教育,是一种纠偏和回归。义务教育阶段要举办民办学校,就搞非营利性的,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有人或许要问,不让营利还会有民办学校吗?实际上,非营利性并不等于不能有收益,只是不以盈利为最大目的,像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投资保值型或合理收益型民办学校,都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当然,义务教育不得设营利性民办学校成真之后,也要防止一些营利性民办学校“挂羊头卖狗肉”,打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招牌实施义务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