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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0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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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开和监督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张海英

  11月1日,《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报告(2016)》出炉,该报告由中国社科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和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联合发布。其中披露: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仍不理想,主要表现为地市级政府公开情况不佳。其中,12个地级市在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各项指标考核中全部为零分(11月2日《法制日报》)。

  政府采购一直备受舆论关注。这主要是因为,“天价采购”现象频出,相关腐败案例不少。2013年《法治蓝皮书》就披露,部分地方采购办公用品过程中,79.86%的商品高于市场价格。这既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还增加了财政负担,滋生了腐败。

  而要杜绝“天价采购”等现象,首先必须做到采购信息公开,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从5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采购信息须公开;二是采购文件须公开;三是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四是采购合同须公开;五是投诉处理结果须公开。

  但从上述报告来看,地市级政府公开情况不佳,协议供货模式的信息公开情况不好,且普遍存在发布渠道混乱、信息更新不及时、信息内容不详细、部分重要信息未发布等问题。显然,这些问题影响了政府采购透明度,当透明度不佳时,就容易遮蔽政府采购中的某些问题。

  其中,最容易遮蔽的就是腐败问题。以“天价采购”为例,从奢侈浪费的角度来说是一种腐败,如果采购中存在回扣更是严重的腐败。这种腐败之所以存在,主要原因就在于采购信息不够透明。如果阳光照进政府采购的每个角落,某些人即使想腐败恐怕也没有机会。

  从某种程度来说,透明度高低是观察一个地方采购廉洁度的“窗口”,因为透明度越高,发生腐败的概率越低;反之,透明度越低,发生采购腐败的风险越高。换言之,政府采购透明度高低,不仅折射出一个地方法治化水平高低,而且是检验地方财政监督水平的标尺。

  既然政府采购透明度如此重要,就需要有效推进信息公开。如何才算有效?笔者以为,首先需要制定专门制度并明确公开标准。虽然相关法律涉及信息公开,但多是碎片化的,不够系统详细,有必要针对政府采购的特点,制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并明确信息公开的方式、标准、渠道等。

  无论是从政府采购重要性来说,还是从采购领域问题频出来看,都有必要制定专门制度。尤其需要把采购信息公开情况与地方政绩考核挂钩,以倒逼地方政府积极公开采购信息。目前,地市级政府公开情况不佳甚至有些地方得零分,大概就与缺少制度鞭策有很大关系。

  其次需要有效监督。上述报告实际上是从专业角度来监督政府采购。但是否监督到位,还值得商榷。比如,报告指出,12个地级市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得零分,但这些城市有没有采购腐败,或者有哪些腐败问题,从相关报道中看不到。那么,对相关地方的鞭策作用就有限。

  除了专业研究机构监督外,媒体监督、体制内监督不可缺少。特别是业内监督,比如说直接参与政府采购的企业人员、专家、采购人员等,更了解采购领域的游戏规则,自然也懂得采购信息公开的难点、痛点在哪儿。理应鼓励“内部人”积极监督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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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