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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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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的苦果

  丁安 绘

  本报记者 董 娜

  通讯员  汪婧尔

  

  【案例】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经营过程中,企业万万不可动偷税漏税的歪脑筋,否则得不偿失。

  宁波K公司是一家从事保险箱制造和销售的企业,自1994年成立以来生产经营稳步发展。眼看着企业的销售收入与日俱增,所要缴纳的税款也越来越多,企业负责人陈某便动起了歪心思:现在公司要缴纳的税款这么多,何不想方设法省点下来?于是,在销售保险箱给个人客户时,如果客户不主动索要,该公司就干脆不开发票,也不申报纳税。这样一来,从报表数据上看,企业要缴纳的增值税额减少了,但隐患已经埋下。

  近期,K公司异常的申报数据引起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人员的注意。经调查,该公司存在偷税的违法事实: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在销售保险箱给个人时,K公司采取不开票的手段,匿报销售收入546万元;在销售保险箱给其他单位时,匿报销售收入84万元。据此,第三稽查局依法追缴K公司增值税共计107万元,处以相应罚款并加收滞纳金。与此同时,该公司因为偷税还面临被降低信用等级、被列入税收“黑名单”等风险。

  【解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在收讫销售款项当天,纳税义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增值税是一种“链条”税,其原理是根据货物在每一个生产或流通环节上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税款,不开票申报收入的手段属于人为断开此链条,其后果必然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最终难逃税法的惩处。

  税务部门提醒,当前整个社会倡导建立诚信体系,政府部门也逐步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偷税行为将被放大在整个社会的监督之下,纳税信用等级影响到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广大纳税人万不可心存侥幸,务必做到规范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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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