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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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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投案自首”,法院说了算

  朱泽军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潜逃海外13年之久的“百名红通人员”头号嫌犯、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回国投案自首。此前,对于云南云电同方科技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师张大伟,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拆迁协调部原部长蒋谦等多名“红通人员”回国投案,媒体报道时也称之为“投案自首”。

  何为投案自首?从法律层面说,它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自首。投案,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自行前往公安、司法机关报告作案情况,听候处理。自首,则是犯罪嫌疑人在自动投案后,向公安、司法机关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动投案”是犯罪嫌疑人自首成立的起码条件,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则是投案自首的必备要件。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就是说,犯罪分子是否具有投案自首情节,除了自动投案,还须“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在逃犯罪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犯罪嫌疑人最终是否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并由人民法院作出认定,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作出这样的判断。

  再看看一些媒体的相关报道,有的犯罪嫌疑人还在国外,只是表示了回国投案的意愿,有的则是回国后在民警或相关人员押解下,刚走下飞机舷梯,至多只是他们自愿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刚刚迈出自动投案的第一步。这些人虽自动投案了,但日后在接受司法机关审讯、审判过程中,是否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如实供述其所知的同案犯,是否悉数交出曾经隐匿的赃款赃物,是否会翻供等,尚属未知,此时断然定论其“投案自首”,于法无据,极不严谨。

  像杨秀珠这样自愿回国接受司法机关调查、审判的行为,目前只能算是“自动投案”。其“投案自首”最终能否成立,有待人民法院的依法审判。在法院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判之前,媒体还是不要擅自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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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