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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7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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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一定要及时

  朱泽军

  

  每到年底,“讨薪”(追索劳动报酬)问题总是格外引人关注。这些天,在笔者供职的基层法院立案接待大厅,“讨薪”案件比往常多了不少。其中一个现象值得关注:相当一部分欠薪行为并非新近发生,很多在半年以上,有的时间更长。

  劳动者对自己辛勤所得的血汗钱,为何不及时讨要,而非要等到岁末呢?这有许多主客观原因。有的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被欠薪之初抱着“等等看”的态度;有的虽想维权,却担心得罪企业主而丢了“饭碗”,放缓了“讨薪”步伐;有的则是因为不良业主对劳动者实施了“缓兵之计”……

  依法按时足额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积极努力地为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劳资纠纷,为劳动者撑腰,是包括劳动监管、人民法院等在内的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但是,一些劳动者未及时主张权利,常于年底向有关部门提出追薪主张,存在许多不利因素,也增加了“讨薪”结果的不确定性。临近年底,人民法院、劳动监管等部门各项工作千头万绪,面对扎堆而来心急火燎的“讨薪”,受困于案多人少的实际,在快审、快结、快执等方面,有时候难免力不从心。更有一些企业主因有足够时间“人去楼空”,或玩“躲猫猫”花招,给有关部门的“追薪”工作增加了难度。

  从实践来看,“讨薪”拖不得,早“讨”要比晚“讨”好,拖得时间越长,日后维权成本越高。因而劳动者需进一步强化维权意识,一旦发现欠薪,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遇到企业倒闭或业主“躲猫猫”等情况时,立即报警或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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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