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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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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产权,让“有恒产者有恒心”

  盛 翔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意见》)27日正式对外公布,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文件从十一个方面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进行了全面部署。

  《孟子·滕文公上》曰:“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自古以来,产权就是稳定人心、推动社会发展的“定盘星”。在市场经济出现之前,平民百姓的私有财产往往得不到可靠保护。皇帝一道圣旨就可以抄别人的家,县太爷一声令下就可以让人倾家荡产。

  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没有产权保护就谈不上市场经济。因为可以去抢掠,就不会有协作,不会有交换,不会有创新,不会有财富的增长。一个人拥有按照自己的方式占有、使用和处理合法财产的权利,对应着产权的所有权、使用权、收入权和转让权,这是其享有自由、尊严和其他权利的前提。

  众所周知,理性经济人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假设,其一切行为表现为趋利避害、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只有依法保护产权,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力,为繁荣的自由交易提供基础,为经济的持续增长提供支撑。当前,我国产权保护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一是产权不清晰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二是私有产权未能得到平等保护,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现象时有发生;三是知识产权保护仍显不力。其中,公众最为关注的无疑是第二点。

  正如经济学家茅于轼多年前所写:从财产所有者的角度来看,保护私有财产是有利于其本人的规定。但是从全社会的角度看,保护产权是禁止对别人财产的任何侵犯。从个人看是一种权利,从社会看是一种义务。为此,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无论是产权的有效界定,还是依法保护产权,都离不开政府的作用。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对于产权保护法治化具有决定性影响。要通过完善立法将权力关进笼子,使其在私有产权面前保持敬畏,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随意违约毁约,更不得将公共利益任意扩大化,动辄强征强拆公民合法财产。

  保护产权之所以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尺,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对权力的约束,必须恪守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的边界,不将公权力凌驾于法治之上。“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意见》中的这一规定必须严格落实。

  保护产权,要尊重契约自由和竞争自由。为此,《意见》提出的十个具体改革措施中,首先就是要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具体到个人,当下最重要的家庭财产无疑是房产。但70年后,我们的房子何处安放?这是最受公众关注的产权保护课题。“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意见》中这句话的后半部分,“长久受保护”无疑是关键所在。

  产权保护,事关公众的财富安全感,事关社会信心和未来预期,事关创业创新动力和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严格依法保护产权,让“有恒产者有恒心”,让经济主体财产权得到有效保障和实现,必将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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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