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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0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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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赔偿责任人追偿追责是种倒逼

  易其洋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12月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国家赔偿后,还将对责任人追偿追责,追偿金额设定为最高不超过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两倍。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监督的机关必须对被追偿的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月7日《浙江日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举国关注的聂树斌案再审公开宣判,聂树斌被改判无罪。最高法负责人说,其家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这再次引发人们对于冤案制造者要不要追责、该如何追责的讨论。单就刑事案件而言,但凡有冤假错案发生,原因往往不是单一的。比如受民众朴素正义观的影响和裹挟,或是赶上了所谓的“严打”;比如公、检、法互相制衡不足而彼此成全有余;比如上头要求“命案必破”“速战速决”;比如审案判案不是“疑罪从无”“尊崇法律”,而是“政治挂帅”“领导干预”等。这些往往也是为冤假错案制造者开脱和辩解的理由。

  不能不承认,受“大环境”“多因素”影响,许多查案者、审案者、判案者作出某种判决,甚至判出人命关天的冤案,并非专业不精、能力不够、心思不好,故意为之,而是身不由己,不得不为。有朝一日,冤案昭雪,将板子全打在他们身上,显然有失公正。但也绝对不能说,冤假错案都是“客观原因”造成的。

  前些年,媒体报道过不少“神探”,破案率百分之百,不管多棘手、多复杂的案子,到了他(她)们手里,没有破不了的,而且是快刀斩乱麻。而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有些人办案,证据是胡编乱造的,口供是刑讯逼供的,嫌疑人认罪是屈打成招的。也有法官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葫芦僧断葫芦案”,明明知道证据不足,案情存疑,还是顺水推舟,一判了之。这其中,既有漠视别人权益甚至草菅人命为自己晋升、嘉奖铺路的极端自私,也有与有权有势有钱者勾结交易,以案谋私的可耻背叛。如果说有些冤假错案的经办人是被逼无奈、情有可原的话,那些无所不用其极,故意恶意制造冤假错案者,则万万轻饶不得。

  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被错判冤判了,甚至错杀了,真相查明之时,就得还被冤屈枉杀者一个清白,并给予国家赔偿。但国家赔偿,不能总是让国家(其实是广大纳税人)当“冤大头”。那么,查清每个责任人的责任,对那些不负责任甚至乱负责者,实施追偿追责,就是应该的、必须的。出错了,理由一大堆,谁都像没事人似的,正义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尽量避免或减少错案冤案,也就是一句空话。

  不错,冤假错案成因复杂,要追责,首先得查明分清责任,谁的责任谁负,追偿追责也不能制造“冤假错案”。但该追偿追责的,一个也不应放过。这样一来,因为怕被“秋后算账”,想故意制造冤假错案者就得掂量掂量了,不认真负责者就要清醒清醒了,指望“社会环境”“客观条件”为自己顶罪者就该担当担当了。这会倒逼每个环节的每个责任者提高警惕、尽力负责,也会倒逼“客观条件”和“社会环境”慢慢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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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