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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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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办法》解读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的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相关协调会议精神,国家文物局于2016年2月确定“海上丝绸之路”作为2018年度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由泉州牵头广州、宁波、南京等城市共同实施推进。目前,我市的永丰库、保国寺、天童寺、上林湖越窑等4处史迹与泉州等城市的27处史迹,共同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海上丝绸之路申遗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根据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的相关要求和我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有必要以立法形式明确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原则和管理机制,规范保护管理工作。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六条,从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海丝史迹保护规划的制定、保护范围的禁止要求、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及义务、史迹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有以下五方面:

  (一)规定了适用范围和保护要求。《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以下简称海丝史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于本办法。同时,在第三条中对海丝史迹的定义做了明确,即是指本市与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包括永丰库遗址、上林湖越窑遗址、天童寺、保国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永丰库遗址、上林湖越窑遗址、天童寺、保国寺四处史迹已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这四处史迹同时又都是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对这些史迹的保护,不仅要遵循全国文物保护单位相关保护的要求,而且一旦申遗成功,还应当同时遵循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要求。

  (二)明确了海丝史迹保护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具体内容。《办法》第九条规定,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海丝史迹保护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施行。由于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要求划定的是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而文化部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中要求划定的是核心区和缓冲区。为了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衔接,且符合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条第三款规定,海丝史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同时应当符合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三)细化了海丝史迹保护的具体要求。《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海丝史迹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的行为以及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建设工程的相关要求。为了更好地保护海丝史迹,《办法》第十四条根据《宁波市文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海丝史迹的自身特点,明确了保护管理责任人。同时,在第十五条中明确了海丝史迹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对海丝史迹的利用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对海丝史迹利用的相关要求作了规定,其中第十八条明确,海丝史迹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史迹保护要求控制参观范围、参观时间和参观人数。考虑到海丝史迹在对外交流中的特殊作用,《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和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海丝史迹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五)明确了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要求。海丝史迹保护中涉及不少部门的职责,为了规范部门之间的协作执法,更好地加强海丝史迹的保护,避免互相推诿,《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监测巡视时,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涉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信息及时反馈给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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