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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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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
是法律与道德的一次对垒

  卞广春

  

  1993年,31岁的单身汉方崇财收养了刚刚出生的女婴。让方家人没想到的是,23年后,已出嫁的养女却将养父告上法庭,要求认定这段收养关系无效。目前,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方崇财与女孩的收养关系无效。不过,法院表示,方家人有权要求女孩支付10多年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花销(12月19日《成都商报》)。

  法律就是这般无情,但这样的无情有根有据。《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因为不符合这一条件,方崇财对女孩的收养行为被认定无法律效力。这在《收养法》中说得很明确。 

  解除收养关系,对女孩来说,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司法判决的意义,不只是一个结果,还有着引导和教育人的意义,促使人的行为不脱离法律轨道。当初,连村支书也对方家人说,收养女孩可为方崇财养老,收养的女孩也顺利上了户口,其关系一栏明确写着:养女。这事实上说明,方家人收养女孩时,人们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宣传、普及、执行法律上也存在疏漏。可限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们对相关法律的无知是可以理解的。 

  不过,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养女解除收养关系成功了,不用对方崇财尽养老义务了,但在法律以外,在每个人的内心深处,还有一个衡量良知的“道德法庭”。方家人要求女孩支付10多年的养护费用,养女也应该满足方家人在经济方面的诉求。但身为事实上的养女,在道德上、情感上,恐怕无法弥补对方家人的愧疚,甚至也难以回应公众的质疑。

  可以说,女孩申请解除收养关系,是法律与道德的一次对垒。针对个案而言的司法判决,可能会让人觉得有损情理、道德,但对法律宣传和普及的意义不可否认。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而不能将法律的归于道德,将道德的归于法律。记住这一点,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认识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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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