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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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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陪产假”
成“赔钱假”

  郭讷言

  

  北仑某公司员工小刘因为妻子怀孕待产,向单位请了15天的陪产假,单位却只批准了10天,另外5天被算旷工(10月20日《宁波晚报》)。

  “陪产假”是《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法定假期”,体现了社会人文关怀,然而由于公众对新规不熟悉,企业对员工权利漠视,“护理假”难休或者被“缩水”的情形经常发生。

  对于一些用人单位来说,我不管法定不法定,你请假要到我这里办请假手续,我不批或者少批,你能奈我何?你要全休我就扣你工资,“陪产假”一定程度上成了“赔钱假”。

  员工最难请的是“事假”,员工是否享有请假权,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这导致员工与用人单位在协调工作和处理私人事务时经常出现冲突,单位往往以“生产忙”推诿拒绝,“请假难”现象普遍存在。一些员工不得不利用“变通”的方法请假———装病。

  有些“法定假期”如春节、劳动节、中秋节等,时间是国家明文规定的,不需要员工另行请假。还有一些比如产假、陪产假、工休假等,虽然也有法律明文规定,但需要员工向用人单位请假。这样规定有一定的道理,因为这些假因人而异,时间不好确定,员工向单位请假,一则可以让用人单位掌握员工的动向,二则也可以让用人单位合理调配劳动力不耽误生产。

  但现实是,员工请这样的假,是否准许具有较大随意性,甚至管理者的个人好恶、员工与管理者的个人感情也成了决定因素。而事实上,这样的“法定假期”用人单位是无权拒绝的,如果单位确实因为生产经营忙,也应主动与员工沟通,安排调休。因为这是员工的法定权利,大于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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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