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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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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权利
有了“保护伞”

政法机关联合发文出台规范性制度

  本报讯(记者黄合 通讯员勇政华)“我感觉很振奋,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宁波又迈出了积极的一步。”上周,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赵永清收到了来自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发文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据悉,该办法也是继市委政法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之后,我市政法机关首次就律师执业权利出台规范性制度。

  “该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把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落到实处,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机制,建立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市委政法委的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说。

  截至目前,宁波有律师事务所148家,律师人数2242名,2015年宁波律师业务创收9.14亿元,同比增长15.16%。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市人大代表赵永清坦言,过去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或案件资料查阅、出庭发言等环节,多多少少会遇到阻力,间接影响了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对此,此次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共分为28条,细化了律师在辩护代理中所享有的知情权、申请权、会见权、阅卷权、收集证据权和庭审中质询权、辩护辩论权等,要求并督促我市各政法机关在工作中不得妨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犯律师执业权利。

  其中,办法要求各政法机关保障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所需要的会见时间和次数,明确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相应程序,同时,办法规定,自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程序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需要查阅原件的,应当提供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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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