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 因所摆射击摊上的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天津市51岁大妈赵春华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月3日,赵春华在看守所表示,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北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赵春华的上诉案(1月4日《新京报》)。 按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而相关军事专家称,这一标准的枪形物打到人身上,皮肤不会有破损性伤害,只有打到眼球上才会有伤害。其认为,目前规定的枪支鉴定标准较低,模糊了大威力玩具枪和真枪的界限,基本上枪状物体可以被鉴定为枪,所以有修改的必要。 而赵春华表示,其在案发前根本不知道利用相关枪形物摆射击摊涉嫌犯罪,“如果提前告诉我一声,我肯定不摆了”。其代理律师提交的“刑事上诉状”也提出,“上诉人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上诉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据介绍,赵春华来自内蒙古,此前在天津一直没有工作,去年8月份刚以2000多元的价格从别人手中接过气球射击摊,这是她的唯一营生。经营两个月,她每个月能获得2000多元的收入。而在大城市,像赵春华这样的情况,无疑属于生活困难人员。 应该承认,目前相关法院对赵春华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过,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司法机关基于各种原因,有必要在执法时体现谦让与自我克制。在当前枪支判断标准被认为较低的情况下,面对一个对相关法律规定与标准不熟悉的生活困难人员,仅仅因为其利用6支枪形物摆射击摊,便对其处以严厉的刑罚,无疑没有贯彻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其实,正如相关法律工作者所指出的,对于赵春华一案,完全可以在法律范畴内,以警告教育、行政处罚等方式予以惩戒,而不必“剑走极端”,让当事人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如此,就能以最轻的处罚获得最大的效果。反之,对赵春华这样社会危害较轻的案件动辄“刑法伺候”,虽然合法但不合理,并不能取得好的社会效果,甚至会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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