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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1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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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

我省出台规定:六种幼鱼禁止销售

  本报讯(记者余建文 通讯员林建国 刘克岚)“筷子带鱼”“硬币鲳鱼”有救了!记者昨日从市海洋与渔业局获悉,日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宁波市民喜爱的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等6种主要常见种类的幼鱼(幼体)被列为重点保护品种,未达到当年最小可捕规格的,禁止在农贸市场、超市等各类市场和饭店、大排档等各类餐饮场所销售。“这为下阶段的幼鱼保护支起了一顶‘强力伞’。”市海洋渔业执法部门人士欣喜地说。

  多大的鱼才算得上幼鱼?这次,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渔业部门制定相关规则,从原省级地方标准的大约50%起步,分三步走,经过若干年的努力,最终过渡到按“最小可捕规格标准”来执行。

  以带鱼为例,最小可捕规格2017年至2019年为条重60克,2020年至2022年为100克,2023年以后为125克。小于最小可捕规格的即为幼鱼,禁止上市销售。

  《决定》规定,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渔船带回的保护品种幼鱼总量不得超过本航次装载渔获物重量的20%,其中灯光围敷网作业带鱼幼鱼比例不得超过5%。捕获上来的幼鱼应当投售给水产加工厂、鱼粉厂等收购单位。收购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幼鱼来源、种类、数量及加工利用等情况。

  除了上述6种保护品种幼鱼禁止销售外,《决定》还规定,在伏季休渔的一定时期,禁止销售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龙头鱼(即豆腐鱼)、虾蛄等8种常见海洋捕捞冰鲜或活体水产品。

  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渔监部门负责人说,省人大常委会的这个《决定》进一步明确海洋幼鱼资源保护各个环节的监管标准,为全面深入推进海洋渔业执法提供了有力保障。今后,随着《决定》的实施和海陆联动执法的纵深开展,海鲜经营户的经营行为也会进一步规范,并有助于逐步扭转市民对“小海鲜”的嗜好,共同保护东海渔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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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