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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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1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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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仿真枪被判刑,为何分歧那么大?

  杨文战           

  [编者按]

  天津的赵女士,在街头摆了一个射击汽球的摊位,其中有6支仿真枪被公安机关鉴定为枪支。去年12月27日,51岁的赵女士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此案引起了司法界和社会公众的关注,很多人认为,射击摊使用的是仿真枪,只是一种高级玩具,因此而获刑不合情理。

  为此,我们专门约请著名刑法专家杨文战律师,他曾就仿真枪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接受央视采访,他为我们提供的这篇文章,较好地回答了仿真枪为何会引发分歧的疑问。

  

  “仿真枪”有多大杀伤力?

  要讲清仿真枪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必须先弄清下面一个问题:仿真枪到底有没有杀伤力?有多大的杀伤力?警方曾经作过一个试验,有些仿真枪可以在10米距离击穿近1厘米厚的木板,测试人员认为,这种仿真枪可以击穿人的颅骨。因此,确实不能因仿真枪不用火药,就认为是没有危害的玩具。

  但仿真枪毕竟不是制式武器,仿真枪之间的杀伤力区别非常大,有些仿真枪只能击穿一张纸,没有什么危害。

  枪支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显然,是否使用火药不是判断是否是枪支的标准,关键在于是否有足够的杀伤力。根据《枪支管理法》,枪支有两个特征:一是有动力,不管其是火药还是压缩气体等其他动力;二是有足以致人伤亡的杀伤力。

  一般所说的仿真枪和正规枪支的区别就在于杀伤力的大小,杀伤力用术语讲就是枪口比动能。

  公安部制定的《仿真枪认定标准》规定,仿真枪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也就是说,只要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按照我国法律,就不再是仿真枪了,而是枪支了。

  一些仿真案的当事人,包括天津的赵女士,之所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在于司法机关认定他们所购买的仿真枪枪口比动能超过了1.8焦耳。

  那么1.8焦耳/平方厘米到底代表着多大的力量呢?

  举个例子,使用塑料BB弹的仿真枪,只要能近距离双面击穿铝制可乐罐,它的弹丸动能就已经在2焦耳以上,但根据现行法律,这种仿真枪会被认定为枪支。

  买卖仿真枪该被判重刑吗?

  其实,在赵女士案之前,类似案件还发生过多起。如2014年,18岁的四川小伙刘大蔚因从境外网购24支仿真枪,被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广州一位白领冯某因在香港购买了34支仿真枪入境被捕,由于这些仿真枪被鉴定为真枪,涉嫌走私武器,按法律规定应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深圳中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此判决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因“仿真枪”而获刑,甚至获得重刑,普遍给人的感觉是“难以理解”,特别是因此被判刑的当事人觉得特别冤,坚决否认自己有犯罪的意图,社会也对他们给予一定的同情。

  本人认为,法律上的认定、处分和大众的认知之间有如此大的反差,说明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确实存在着不够合理和健全之处。

  我国目前实施的1.8焦耳/平方厘米算“真枪”的枪支认定标准,是全世界最为严格的,甚至可以说是严苛,据《检察日报》报道,我国香港地区对枪支的鉴定标准是7.077焦耳/平方厘米,台湾地区则是20焦耳/平方厘米。

  据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博士朱江明介绍,经过科学验证,能对人类皮肤造成穿透性伤害的最低值是16焦耳/平方厘米,以此作为标准,任何能够穿透皮肤、对皮肤以下组织造成伤害的枪械,才能被认定为枪支,而目前我国实施的标准比其高了近10倍,实际上,1.8焦耳/平方厘米是对裸露人眼造成伤害的最低值。

  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的仿真枪,与使用火药的军用枪支之间的差距可以说是巨大的,两者之间的杀伤力和危害性无法提相并论。但按照现行法律,制造、贩卖、持有此类仿真枪的人,与制造、贩卖、持有真正的军用枪支的人,在量刑上却可以一样,这显然很不合理。正是这个原因,造成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判决结果的不一致,有人被从宽判三四年,也有的被判无期徒刑。广州的冯某案,如严格按现行法律判决,可以判其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连法官都觉得这样判决不合理,所以,要在法定刑以下进行判决。

  这种反差和乱象,说明现行的法律有待完善和细化,否则就会出现罪刑不相适应、同案不同判这种司法不统一的问题。

  一些军事迷确实有收藏爱好,由于现行法律制度不允许,他们只能通过非法途径购买仿真枪,而以此获取的仿真枪,其危害性反而不可控。

  试想,如果有更完善的立法,在可以控制杀伤力和有效管理的前提下,在一定范围内,使仿真枪的制造、销售、持有合法化,是不是更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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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