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18日电(记者胡浩)为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18日公布了会同多个部门共同印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介绍,分类登记实施细则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规定了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分类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内容。监管细则着力建立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的问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内容作出制度安排。 谢焕忠说,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领导。在准入领域方面,细则明确,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