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王舜毕)前天上午,在宁波海事法院的不懈努力下,“浙三渔00011”轮14名遇难船员家属从法院领到了共计1516万元的赔偿金,终使倍受失去亲人痛苦的家属得到稍许宽慰。 据悉,2015年7月14日凌晨2时54分,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船“FS SANAGA”轮从上海驶往厦门途中,在宁波象山海域与台州三门籍渔船“浙三渔00011”轮发生碰撞,渔船当场沉没。肇事外轮明知发生碰撞事故,却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是选择逃逸,错过了最佳有效施救时间,致使船上14名船员全部死亡。事故发生后,海事部门组织对沉船进行打捞,并经事故调查后认定,肇事的“FS SANAGA”轮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2016年4月,14名遇难船员的家属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外轮方启邦萨那加有限公司赔偿受害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交通、住宿、误工费等共计1677.6150万元。同年11月,宁波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启邦萨那加有限公司赔偿14名遇难船员共计1516万元。 “案件审理中,14名遇难船员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成为争议焦点。14人中,除1人为城镇户籍外,其余13人为农村户籍。原告主张14人的死亡赔偿金均应依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告认为应当按照各自户籍情况去计算。”办案法官介绍,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故对于原告关于以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主张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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