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郭女士在我市一家电器公司工作,该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对职工全勤奖作了如下规定:每月足额上班,无旷工、迟到、早退的,给予每月300元的奖金。凡存在无故旷工和迟到、早退情形的,一律全额取消,并视情况给予处罚。但究竟怎样的情况为“无故”,规章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去年11月4日,郭女士因突发阑尾炎动手术,不得不向公司请假一周,其当月的全勤奖被全部扣除。对此,徐女士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并非“无故”缺勤,而是因病请假,公司则认为,虽然是因病请假,事实上徐女士确实未能全勤,所谓“全勤”,顾名思义是“工作日一天不拉”地上班。 【说法】 有不少企业通过设立全勤奖,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以减少员工请假、迟到现象,降低整体运营成本。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如何发放全勤奖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全勤奖应否发放、如何发放,完全取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如果规章制度明确表明适用于所有员工,而且适用条件明确,它便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就不能随意扣发。 在本案中,公司在规章中仅规定有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情形的,一律全额取消全勤奖,并未明确什么是“无故”,这就意味着对“无故”只能作通常解释。在一般意义上,所谓无故是指某种情况的出现,没有合法或合理的理由,但郭女士是因病请假,显然有非常充足的理由,明显不在“无故”范围,因此,就此案而言,企业扣除其全勤奖,显得依据不足。 (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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