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开发区建设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对促进体制改革、改善投资环境、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开放型经济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自1984年设立首批开发区以来,我国开发区从沿海到内地,类型不断拓展,数量逐步增多,成为推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与此同时,开发区发展总体上的问题也值得关注。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为适应国内外形势变化,《若干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开发区发展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强对各类开发区的统筹规划,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开发区管理制度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增强开发区功能优势。 《若干意见》关于开发区的功能定位提了三点要求。第一,开发区要坚持以产业发展为主,成为本地区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平台。第二,开发区要科学规划功能布局,突出生产功能,统筹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第三,开发区要继续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首要任务,着力为企业投资经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配套完备的设施、共享便捷的资源。 此外,《若干意见》还提出,推进东部地区现有开发区转型升级,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进一步完善开发区软硬件环境,鼓励跨区域合作共建开发区。围绕“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建设一批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 只有深化改革才能焕发开发区体制机制活力,实现开发区的二次创业。《若干意见》支持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大胆探索,重点作了五方面部署:一是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进一步整合归并内设机构,集中精力抓好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二是促进开发区整合优化发展。要积极探索建立开发区统一协调机制,避免开发区的同质化和低水平的恶性竞争。三是提高开发区行政管理效能。要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将能够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下放给开发区。四是做好开发区投资促进工作。鼓励开发区设立综合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五是推进开发区建设和运营模式创新。支持以各种所有制企业为主体投资建设、运营开发区,或者托管现有的开发区。 目前我国对于各类开发区的管理制度不够系统,特别是规划、设立、审批、考核等相关制度有待完善。《若干意见》着眼于建立全面的管理制度,为促进开发区规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一,加强开发区发展的规划指导。科学确定开发区的区域布局,明确开发区的数量、产业定位、管理体制和发展方向。第二,规范开发区设立和审批管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稳步有序推进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和升级工作,原则上每个县(市、区)不超过1家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不得建设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建设开发区。 第三,强化开发区环境、安全等监管。开发区布局和建设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第四,实行评价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考核结果要与奖惩措施挂钩,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开发区,要限制新增土地指标,提出警告,限期整改。 为支持开发区提高发展水平,加快转型升级,《若干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例如,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将在开发区优先布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部门)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制造业创新中心。在绿色发展方面,将支持开发区循环化改造,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搭建资源共享、废物处理、服务高效的公共平台,促进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在基础设施方面,将积极利用专项建设基金,鼓励政策性、开发性、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在土地利用方面,将对发展较好、用地集约的开发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给予适度倾斜,对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给予一定政策支持。(记者 冯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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