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龚哲明 通讯员 陈 烨 老人生前立有遗嘱,其名下的两间平房由小儿子继承,而大儿子手中十多年前的民事调解书则表明,老人原先居住的一间老屋该归大儿子。一边是公证书,一边是调解书,都具有法律效应,双方也都有理有据,那么这房产到底该怎么分? 最近,宋某来到慈溪市公证处申办遗嘱继承公证,这份遗嘱是宋某的婆婆徐某的。徐某在公证的遗嘱中提到,过世后,自己名下的房产由小儿子继承。“老人是2007年立下的公证,2008年去世后,她的小儿子并没有立刻办理继承公证,而在2009年,她的小儿子也去世了。现在是由老人小儿子的妻子,也就是宋某向我们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按照惯例,公证人员要对每一份遗嘱进行核实:是否有立过其他遗嘱,其法定继承人中是否有缺乏劳动力的人、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经过调查了解,徐奶奶共有7个子女,其中她的大儿子对此次遗嘱处分提出了异议,并拿出了一份十多年前的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中写道,若是徐奶奶新建房屋,那么原先所居住的老屋则应该归还大儿子。然而徐奶奶原先居住的老屋在2006年就已拆除,并在另外一处新造了两间平房,也就是老人2007年所立遗嘱中提到的由小儿子继承的房子。老人的大儿子告诉公证员,按照当时建房政策要求,要建造新房子就必须拆掉老房子,所以他觉得虽然老房子不在了,但是新房子是因为老房子拆除才可建造,故新建的两间房子中应该有他的一份。 遗嘱,是徐某心中的意愿;调解书,是法院判定的调解结果,双方所持有的都具有法律效应,出现纠纷,公证自然无法继续。停止公证手续后,公证员多次和双方沟通,希望能通过兄弟亲情化解矛盾。“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既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不破坏情分,又可以节省人力财力。若是双方要通过诉讼解决,一来时间长,二来也给后续手续的办理增加了难度。”最终,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徐某的大儿子表示同意宋某通过其他方式补偿自己的损失,并撤销了对徐某遗嘱的异议。 这样的事情并不是特例,尤其在农村,不少家庭会通过“家庭分书”进行家庭财产的分割,然而不少老人还会再次立遗嘱,对他名下的财产进行再次处分,所以遗嘱对“分书”这样的冲突也时有发生。 公证员提醒,家事不同于商事,一些协议、“分书”同样具有效用。对于家庭成员来说,一旦确定“分书”,就应该按照其约定的程序进行办理,未经协商不可以随意进行变更,而对于家中老人来说,不仅要慎重对待“分家析产”,更要知道一旦分家析产,相关财产就不能再次进行处理。若对相关财产进行多次处理,就会引发纠纷。“归根到底,对于家事来说,诚是最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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