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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2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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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物业”,如何更阳光更透明?

昨天下午,物业工作人员正在格兰云天一期北门宣传栏公示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记者 刘波 摄)
制图 金雅男

    本报记者 杨绪忠

    通讯员 吴培均

    推进“阳光物业”,是物业服务行业基本行为规范,是促进物权共享、责任共担、义务共尽,依法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渠道。当前,不少业主反映对物业服务和财务收支无法开展有效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公开不规范、不透明,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权益保障纠纷增多,社会对物业行业满意度不高。因此,有识之士认为,推进“阳光物业”机制建设势在必行。

    物业公开纠纷多 财务公开是焦点

    临近3月,又快到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公开财务和服务账本的时间窗口了。

    按照《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每年3月底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管理区域内上一年度的相关物业经费收取、使用等情况,并公示至少10天,然后在4月上旬内将所属物业服务项目财务公示资料(公示表格及服务区域公示照片),上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但是,按照历年来的情况看,每到这个时候,总是小区与物业纠纷最多的时候。根据有关方面调查,2016年以来,不少网友投诉自家小区的物业账单问题,集中反映在五个方面:一是未公示;二是未按规定日期公示;三是内容公示不完整;四是其他项公示账目未解释说明;五是公示时间不足。

    以黄鹂新村为例,该小区住户超过5000户。小区居民反映,去年,该小区物业财务公示时间晚于3月底,而且从4月13日到19日,只公示了7天。物业工作人员的解释是:公示表需要业主委员会盖章,而业主委员会是一个月开一次会并盖章的。物业账单递交的时候错过了3月的会,于是只能在4月12日的会议上盖章了。

    “不管是什么原因,物业公司都有义务严格按照现行要求对财务进行公示,希望今年有所改进。”小区一居民代表表示。

    鄞州区的高女士对记者说:“在社交方式日新月异的今天,除了传统的张贴方式之外,还可以通过社区网站或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公示,做到与时俱进,使业主的知情权得到保障。”

    “关于财务公开,小区居民主要意见集中在维修资金支出不透明、不规范,以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产生的收益账目没有做到公开。”市住建委物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

    记者通过有关调查了解到,尽管有众多网友反映并热议物业账单的公示问题,但在被访的100位居民中,却有七成以上对相关规定毫不了解,或干脆无视物业财务公示。

    不少被访业主称,平时工作很忙,因此,只要物业管理不出大事或者还过得去,就不会去关心物业费的使用,而且这些账单就算看了又怎样?一是不一定能看明白;二是就算看明白了有疑问,你除了上网吐个槽外,能有精力与时间过问到底吗?

    当然,也有在物业的财务公开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并在物业服务的阳光化方面做了探索。格兰云天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王先生向记者介绍,小区物业在用钱时执行严格监督的程序。单笔超过1000元,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代表签字才可使用,而且业主委员会还派代表及时跟踪每笔资金的去向,确保其实际用途真实有效。在大额资金使用方面,2万元至5万元的项目需要比价后才可实施,超过5万元的要实行公开招标。

    “不仅如此,我们还做到每季度都将财务明细上墙公示,这远高于目前要求物业每年集中公示一次的规定,受到了业主的欢迎。”宁波中建物业格兰云天管理处主任赵敏说。

    “阳光物业”机制呼之欲出 将设立财务备查簿制度

    政府部门已注意到物业服务阳光化的长效管理问题。记者了解到,目前,市住建委已在酝酿出台《关于全面推进“阳光物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推进“阳光物业”机制建设。主要内容如下:

    统一设置物业服务公示标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设置物业服务公示标牌。积极推进服务内容“阳光化”,物业服务合同主要服务内容应当在公示牌上进行公开。包括: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与质量标准、收费标准、物业项目负责人及服务电话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物业服务公示标牌的日常维护工作,在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更新相关内容,确保公示标牌与物业服务合同、实际物业服务内容相一致。各地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公示标牌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推进按物业管理项目设立财务备查簿制度。财务备查簿采取“日记账”形式记载,并与物业服务企业财务账簿一致,做到账账相符。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梳理公开物业管理区域各方主体服务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加快构建宁波物业公共服务平台,形成物业服务“四张清单一张网”管理格局。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各方主体权力明晰、责任落实、服务到位、负面内容减少或杜绝,防止个别主体在物业管理区域里的推诿和扯皮现象,推动物业管理区域社会治理工作取得新成效。建立业主网上投票表决机制、网上投诉处理机制、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采集机制,拓宽便民利民和监督渠道。完善“四张清单一张网”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和补充各方主体的服务、权力、责任和负面清单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实现“阳光监督”。

    《指导意见》还要求加快阳光物业的推进力度。如加大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审计力度、加强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审计监督;建立健全以第三方监管为主渠道、兼顾其他形式的监管体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后公示,以及具体审计要求,并明确审计费用开支渠道。

    同时,鼓励业主大会实行自治管理。支持业主大会建立财经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以及利用业主自身人才优势,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管,切实提高监管实效。鼓励和支持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履责进行审计。

    “业主委员会讨论物业管理事项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做好会议签到。倡导和鼓励建立微信群、微信公众平台、QQ群等方式,征询业主意见,公开决定内容,推进监管前移,提高监管效果。”市住建委相关人士表示。

    民主党派人士建言献策 加大“阳光物业”推进力度

    在日前举办的“阳光物业”专题座谈会上,部分民主党派人士建言献策,针对“阳光物业”机制建设提出有价值的观点。

    民盟市委会认为,近年来,物业管理作为一种微利性行业,凭借其较低的门槛吸引了很多投资人的目光,随之而来的各种纠纷成为其向前发展的阻碍,物业管理在实施市场化的进程中面临着难以实现制度化与规范化的困难。在此背景下,全面推行“阳光物业”,对于我市完善服务标准、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要提升物业管理质量,不能仅依赖物业公司的自身建设,还需要行政管理部门的充分介入,督促并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如明确管理内容,建立管理标准;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制度,并构建人性化的管理模式。”民盟相关人士说。

    民进市委会认为,2010年开始施行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在物业行业快速发展了近7年后,部分条款已不兼容,难以解决新问题。建议进一步明确业主是小区所有物业的产权人,是物业收益的所有人,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代为管理物业,以管家的身份管理小区、服务业主,理应向业主完全公开物业的收益情况、运营维护状况和其他相关事宜,接受业主的监督。同时,明确业主要按时足额缴付物业费,对连续拖欠物业费的个别业主,应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如追究法律责任、纳入诚信体系等。

    “当前,物业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业主对物业服务内容信息掌握得不充分,对物业提供的实际服务是否与服务标准相符、是否与缴纳的物业费相适应有疑问。因此,推进‘阳光物业’工作的重点应当是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致公党市委会建议,服务内容的公示设计应把握两个原则,一是业主聚焦什么就重点公示什么。从当前物业纠纷的司法案件来看,公示内容应当放在小区安全保障、公共设施维护、绿化保养、制止野蛮装修、公共秩序引导等。二是公示既要有内容,也要有标准。目前物业纠纷中业主经常反映服务存在瑕疵,就在于没有准确告知业主物业服务的标准。如针对门岗安保这方面,仅告知业主门岗数量、保安人数是不够的,还应当明示安全服务中的责任担当,比如外来人员进出、大件物品进出是否登记等。

    据了解,市住建委与市物价局正在一起研究制定《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导则》这一地方标准。届时,“阳光物业”有望更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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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切实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随着业主权利意识的觉醒,近年来,跟业主知情权相关的物业管理纠纷在各地频频发生,经常看到业主要求换物管、物管公司不撤场的奇怪现象。

    究其原因,主要是业主对物业服务内容信息掌握得不充分,对物业提供的实际服务是否与服务标准相符、是否与缴纳的物业费相适应有疑问。而物管对于种种小事大事处置不透明,让业主的猜疑加重。其中,物业维修基金支出不透明不规范,以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产生的收益账目不公开,更是业主集中投诉的焦点。因此,通过机制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势在必行。

    我们欣喜地得知,我市正酝酿出台《关于全面推进“阳光物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业主关心的物业服务内容如何“阳光化”、财务公开如何统一规范,以及如何通过第三方监管来加强物业管理等问题,都有望得到有效解决。

    小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物业和业主不应该是一种对立的关系,而应该是一种互助的关系。在物业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前提下,双方多些沟通和理解,才能让我们的家园更美好。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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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公司财务“阳光化”的基本要求

    财务公开,是推行“阳光物业”的核心要求。根据有关专家的意见,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物业服务费用使用情况。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的;

    2、项目竣工交付前使用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

    3、使用市本级财政、区县(市)财政资金的;

    4、申报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资创办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本辖区内的住宅小区、村民安置房、公共租赁房项目是否实行“阳光物业”,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其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公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支情况: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支情况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

    2、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支情况;

    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公开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情况不予公开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杨绪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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