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刘先生今年50岁,下岗多年,在家负责照料家人。今年春节前,他上街买菜时被汤某驾驶的车辆撞伤,汤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在协商赔偿问题时,刘先生认为自己虽然在家,但作为一名“家庭主男”,也有权获得误工费的赔偿。对刘先生的说法,汤某表示不能接受。刘先生问,他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此规定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的人群误工费的计算方法,但未明确规定,对无收入或无业人员是否能计算误工费、如何计算误工费。 处理人身损害纷争,应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家务劳动,也是一种劳动。家庭主妇或所谓“主男”,并非无劳动能力,假如家中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有在校学生等,正是家庭成员用特殊的家务方式,保障了他们的正常生活。若以受害者无经济收入,而对其误工损害权利不予保护,显然有失公允。本案中的刘先生受伤,意味着他家需要另外雇佣他人做家务,就要支出费用。所以,我们认为,家庭主妇、“主男”的家务劳动虽难以量化,但其工作性质相对接近家政服务,对他们的误工损失费,可以参照家政服务或相应服务业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赔偿依据。(朱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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