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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0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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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孩子坠楼的父母首先应该被谴责

    盛 翔

    2月27日晚,天津市南开区大悦城商场内,两名儿童从4楼坠落,不幸身亡。南开区政府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坠亡的两名儿童是兄妹关系,男孩五岁左右,女孩两三岁。事发时,他们被其父亲同时抱着在商场4楼的栏杆处看夜景(2月28日《新京报》)。

    发生在天津的这一幕人间惨剧,本是不该发生的。按照我们通常的思维,人们首先要去追问商场的责任。可人家的护栏高度是达标的,孩子也不可能爬上去。这一条“问责”的路子被切断后,人们想到的是带孩子的人。如果当时带孩子的是家中保姆或者是其他人,那对方应该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可是,当时抱着孩子的不是别人,而是孩子的父亲。

    这就比较难办了。因为,我们会不自觉地把自己代入这个父亲的角色。这起惨剧对我们来说,只是一个可怕的意外事故,而对孩子的父母来说,可能是终身无法走出的阴影。那位父亲应该是最痛苦的人,他承受了丧子的代价,那么,我们对他就应该只有同情,而不能有丝毫谴责,要不然就太过残忍。

    让家长为孩子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这在我们的“道德”里,简直是不可理解的。事实上,也鲜有这样的先例。家长只要不是故意杀害或者故意虐待孩子,那不仅是可以免责的,而且往往是被社会同情的。我们之所以有这样的意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没把孩子看作独立的个体,而仅仅是作为家长的附属品,一个人因为过失致使自身“物品”不幸消逝,当然没有追责一说。

    现实中,很多儿童意外事故的发生,是因为监护人的不当监护或者失职失责造成的。人们在表达悲悯之情时,真正该问的问题是:他们的父母在哪里?他们为什么没能管好自己的孩子?父母二字,意味着责任。负责生,更要负责养,负责管。但是,很少有人考核某男某女为人父母的能力,哪怕他们亲手将孩子置于危险之中。

    让小孩隔着护栏玻璃在四楼往下看,已经是必须制止的危险行为,这个父亲居然把孩子抱到栏杆上面趴着看,而且一次抱两个。这不是太自信,而是太无知,太没有安全意识,其实他就是这起惨剧的直接酿造者。他应否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要回答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假设他不是父亲,他还能免责吗?答案肯定是不能。既然如此,孩子是独立的生命,做父亲的过失致死,凭什么就可以免责?

    同情是一种可贵的情感,基于感同身受的同理心。但是,滥施同情有时候也会坏事,因为会混淆是非,把应该交给法律的问题,绕道交给了道德,致使事故本应产生的警示效果打了折扣,事故只是被解读为令人同情的悲剧,而不是失职父母的责任事故。这是不对的。孩子因父亲的过失丧失生命,围观者首先应该做的,是站在孩子的立场,对父亲予以谴责,而不是站在父亲的立场,为其不幸的后果,掬一把同情之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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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