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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0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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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小偷致死案撤销,法律松了一口气

    晏 扬

    去年3月20日,福建漳浦县湖西乡村民蓝如童发现陈某偷他家的鸡,遂追赶,当时雨天路滑,陈某摔倒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漳浦县公安局以蓝如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逮捕,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予批准,蓝如童被拘留16天后取保候审。去年10月27日,漳浦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将该案移送漳浦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引发舆论哗然。日前,据央视报道,该案移送漳浦县检察院后被退回,目前警方已撤销该案件。

    这个结果,让当事人蓝如童松了一口气,也让我们围观者松了一口气,而且让法律也松了一口气。

    漳浦县公安局当初认为蓝如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法律似乎有些误解。按照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显然,这里的关键点,在于行为人能否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而这并无硬性标准,只能依据常识判断。

    蓝如童追赶小偷,他能够或者应该预见的后果,大概只是雨天路滑并且发生拉扯,可能导致小偷摔倒。对于小偷摔伤,他应否或者能否预见,难以断定。至于小偷摔死,则更难预见。这就是说,如果把损害结果分为摔倒、摔伤、摔死,那么蓝如童应对小偷摔倒、摔伤承担责任,而不应对小偷摔死承担责任。摔死纯属意外,与追赶、拉扯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刑法第16条也明确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样就很清楚了,蓝如童不可能预见追赶小偷会致其死亡,所以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从社会常理的角度看,人们发现小偷并上前追赶,为了抓住小偷发生拉扯,是再正常不过的正义之举,也是维护正当权利,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难道为了避免小偷发生意外,人们看见小偷只能袖手旁观?甚至为了避免小偷精神受到刺激发生意外,人们连喊都不能喊,只能好言相劝、恭恭敬敬送出门?

    事实上,抓小偷将其扭送公安机关,既是妇孺皆知的常识,也是法律的明文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正在实施犯罪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扭送”的前提当然是抓住,而抓小偷当然需要追赶,并且难免发生拉扯。

    一个人依法行使正当权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结果却面临牢狱之灾,这是无论如何让人想不通的,也是此案引起舆论哗然的原因。当事人蓝如童想必憋着一口气:我追小偷何错之有?我们围观者同样憋着一口气:以后谁还敢抓小偷?法律和道义也紧绷着神经:如果蓝如童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如何让人信服,道义何以抚慰人心?

    好在,漳浦县检察院和公安局最终作出了正确的决定,让大家都松了一口气——抓小偷没有错,法律向来鼓励人们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没有背离社会常理,更没有背叛社会道义。这是让人欣慰的结果。也希望此案引发的风波,能为以后类似案件提供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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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