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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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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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车 风险知多少?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梅 生

    审查手续不完备惹出大麻烦

    姜某原籍江西,几年前大学毕业后来宁波,经过一番努力,自己开了一个小公司,在宁波安了家,生活安定。但最近,姜某却遇到了一个麻烦。

    事情要从去年8月说起。姜某通过一个朋友的介绍,认识了老乡张某。今年春节前,张某突然联系姜某,称其因急需筹集资金支付工人工资,准备低价出售一辆宝马汽车。姜某一听价格不高,而自己正好要买车,便动了心。他约了那位朋友,三个人来到一家酒店,边吃饭边商谈车子转让之事。最后,张某同意以15万元的价格把车子转让给姜某。张某称,由于来得匆忙,未把《机动车行驶证》带上。另外,因为临近春节,自己很忙,要等元宵节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姜某也不介意,先付了款,然后从对方手中拿了车钥匙。

    让姜某没有想到的是,还没到元宵节,便有人找上门上来,称那辆宝马汽车并非张某所有,而是向人租借而来,张某根本无权出售。姜某大吃一惊,意识到自己可能遇到了骗子。果然,无论是打电话还是发微信,都无法联系上对方。此时,姜某后悔自己不该轻信张某未带《机动车行驶证》的谎言,使自己无端遭受了烦恼和经济损失。

    姜某的代理人朱律师表示,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从法律上看,姜某肯定可以向对方追责,但能否挽回损失却很难说。此外,姜某在没有看到《机动车行驶证》,轻信张某的花言巧语,草率与之交易,造成不利后果,教训深刻。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姜某这样的纠纷并不鲜见。据了解,现在二手车交易非常兴旺,每天有大量车子成交,但一些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因此卷入纠纷甚至酿成诉讼。为此,我们整理了以下曾经发生的案件,提醒大家在购买二手车时,不忘了解相关法律。

    谨防误购禁止转让的车辆

    去年11月,宁海的胡某获悉曾有过生意来往的王某准备以极低价格转让一辆轿车,便与对方联系。王某拍着胸脯称,这辆车虽然有点旧,但性能非常好,只要更换一些配件,重新喷漆装修一下,再用三五年没有任何问题。胡某一时头脑发热,听信了对方的说辞,把车买了下来。之后,胡某又花2万多元,对这辆车作了一番改装。但没有想到,当他去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告知该车早已过了强制报废年限,不得进行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再联系王某,对方却死也不肯把钱返还。

    【说法】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下车辆是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的: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而本案所涉小车恰恰属于“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

    交易完成不忘办过户与保险批改手续

    去年7月,赵某为自己名下的一辆轿车向保险公司购买了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三个月后,他把车转卖给了王某。去年年底,王某驾车外出,因操作不当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骑车人受伤。王某认为,赵某买的保险还未到期,而自己买了这辆车,手续齐全,因此,这一损失应由原保险公司承担。但保险公司却对此要求明确予以拒绝,其理由是,车子虽然完成了过户,但双方当事人并未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因此,该车辆产权转移后造成的损失不能由保险公司承担。

    【说法】

    在保险合同有着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王某与赵某未按要求通知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无疑授人以柄,保险公司自然有权拒绝理赔。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新车主完成对汽车的占有、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各项利益为新车主所有后,决定了只能由新车主对交通事故担责。显然,作为新车主,王某也不能例外。

    遭遇欺诈可撤销合同

    去年9月17日,吕某通过他人介绍,准备购买洪某名下的一辆汽车。当时,卖主洪某信誓旦旦地表示,这辆小车只行驶了3万多公里,没有发生过任何交通事故。吕某见小车里程表显示的行驶里程数与洪某所言相符,且从外表看确实不像发生过大的事故,符合自己的意愿,便买了下来。但使用不久,这辆车就频繁出现各种问题。更让吕某吃惊的是,从保险公司的记录发现,这辆车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经过一次大修,发动机存在着质量问题。经过检测,发现该车的实际行驶里程数为7万余公里,显然,洪某当时有意隐瞒了这些情况,导致他错误地购买了这辆问题车。

    【说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洪某故意制造小车行驶公里假象、隐瞒曾发生过严重事故的真相,诱使吕某认为小车完全符合自身意愿,进而作出购车的意思表示,明显构成欺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吕某完全有理由反悔,要求撤销双方当初的交易,如果洪某拒绝,吕某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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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