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娜 通讯员郭蔚冉)笔者昨日从宁波海关了解到,企业递交2017年《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年报”)截止日期为3月31日。不过,目前还有不少企业未向海关部门递交年报。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79号《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部门递交年报,报告减免税货物的使用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减免税货物(除飞机、船舶和机动车辆外)的海关监管年限为5年。在此期间,不论上一年度是否进口其他减免税货物,均需向海关部门报告减免税货物的使用情况。年报内容为企业减免税货物上一年度的使用情况,2017年进口的货物无需在当年向海关部门报告。 “辖区内有超过150家减免税企业须在本月底前向海关部门递交年报,但目前仍有六成企业尚未递交相关资料。”宁波海关驻鄞州办事处审批科科长彭朝蓉提醒,逾期未递交年报的企业,自4月1日起将不能正常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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