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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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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解读

    《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3月3日经宁波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的必要性

    《办法》是在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政府令第174号)基础上,经全面修订而形成的。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持续快速增长,同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如人民防空工程区域发展和布局不均衡、建设规划调控作用不强、维护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等,为此,有必要在原有规章的基础上,制定新的政府规章,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与建设、使用与维护等方面作较为全面的规范。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对适用范围、人民防空工程规划与建设、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其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同时,在《办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其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是指通过增加战时功能设计和平战转换措施,达到既定防护要求的其他地下建筑。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管理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对越来越多的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普通地下工程却缺乏相应的管理要求,将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纳入《办法》的参照适用范围,有利于加强对该类工程防护要求方面的管理,真正发挥其作用。

    (二)强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落实和引导作用。我市自2004年起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由于这类专项规划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专项规划相关要求在落实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无法针对地块提出具体的人民防空建设要求。为了解决专项规划落实难的问题,《办法》第五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宁波实际,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工作,将人民防空工程设置要求写入土地出让或划拨方案,让建设单位在项目决策阶段就能了解人民防空工程设置要求,以利政策的公开透明和严格落实。

    (三)细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相关审批政策。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本《办法》结合宁波审批工作实际,作了相应规定:一是明确了项目应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比例;二是细化了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的条件;三是完善了项目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四是取消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程序;五是落实了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工作的责任主体。

    (四)确立人民防空工程权益和责任主体。本《办法》明确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享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权益,但同时也应承担维护管理和平战转换的责任。为避免因项目公司注销造成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缺失的情况发生,《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在责任书中明确注销后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权益、维护管理以及平战转换责任的承接单位。此外,本《办法》还鼓励专业地下空间开发经营管理企业从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为实现人民防空工程长期、有效、专业化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五)明确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考虑到人民防空工程具平时和战时两种用途,本《办法》明确了战时使用的专用设施、平时使用的设施应满足的管理要求。此外,《办法》分别就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维护管理协议及未按要求进行维护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利于人民防空工程更好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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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