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娜 绘 |
本报记者 董娜 通讯员 王颖 【案例】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很多企业已不再局限于线下交易,而是选择上网采购货物。但要注意的是,“网购”必须通过正当方式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将会引发涉税风险。 不久前,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查处了一起因“网购”未取得合法发票而导致偷税的案件。M公司是一家生产纸制品的公司,经常需要购买生产用的不干胶。一次,M公司在一家网店采购了一批不干胶。但是,这家网店由个体户经营,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于是,该网店将上海某公司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M公司,M公司使用这张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令M公司意想不到的是,不久后第三稽查局工作人员就找上了门。原来,经上海税务部门证实,这张发票是一份不合法的虚开发票,M公司收用该发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最终,第三稽查局依法向M公司追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予以罚款。 【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只要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属于“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形,应认定为偷税。 本案中,M公司的实际交易对象是网店,却取得由第三方上海某公司开具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部门提醒广大企业,“网购”时,并非取得的任何发票都合法有效,建议企业事先确认网店是否具有开票能力,以保证取得合法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