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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0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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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信用卡全额计息

    近日,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一纸诉状将中国建设银行告上法庭。2016年3月,李晓东用建行龙卡信用卡消费1.8万余元,但有69元未还清,10天之后,竟然产生了300余元的利息。原来,建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的方式是以当月账单的总额来计算,而不是以未清还部分的金额来计算。李晓东认为,建行这样的信用卡计息方式明显不公平,其相关条款应为无效的格式合同条款,建行应返还向其收取的300余元利息(4月5日《法治周末》)。

    不妨交给竞争

    舒圣祥

    一个法律节目的主持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不过,李晓东想要赢得这场官司的可能性很小。类似案件出现已经好多年了,信用卡全额计息,虽然看上去非常不公平,但我们办卡时签的合同里,确实有这一条。

    所有的公平,背后都离不开效率的考量,司法审判也是如此。一方面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以及社会的契约精神,另一方面要维护条款公平背后的实质公平,法院通常只能选择前者。因为破坏前者的社会后果更为巨大,维护前者更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实际利益。“格式条款无效”是不可以被无限扩大解释的,否则,几乎所有合同可以事后被单方宣布无效,因为合同条款通常是由一方拟定的。

    更何况,所谓实质公平,本身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那么浅显。以全额计息为例,明明只是欠了很少的一部分零头没还,银行却要以全部欠款计息,这种不公平好像是显而易见的,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但是,反过来想想,只要在免息期内全额还款,你刷信用卡借的银行的钱,银行是一分钱利息不收的。你为此感谢过银行吗?大多数人恐怕没有,你会觉得这是你该得的。

    问题是,站在银行的视角,借钱给你本来就要收利息,我现在搞优惠,只要你在免息期内全额还款就不收;现在你没有做到,虽然未还欠款只是一部分,但我取消优惠收取利息,又有什么不可以呢?我并没有罚你什么,我只是要收取我本就该得的利息,不再给你免息优惠而已,这有什么不可以的呢?世界上,所有优惠是有条件的,不是吗?

    我不是要替银行洗地,我只是想提示一个基本的经济学常识,所有的交易是有成本的,你每获得一个优惠,背后都有相应的代价,所以尊重规则也是一种义务。李晓东之所以特别懊恼,可能是因为无意欠下了69元未还清,并非出自主观故意,却需要付出300余元利息,所以觉得特别不公平。但经济学是不看动机的,它只看重结果。事实是,你的确没有全额还款,如果所有人可以将未还欠款解释为无意之失,并因此要求享受优惠,那就不是什么法治社会,而是人情社会,谁脸大谁有名谁关系硬听谁的。

    2013年7月1日,《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正式执行,其中要求,银行在信用卡还款上,至少“晚3天、差10元以内的”应视为按时还款。这一“容时容差”条款,本身就是对全额计息问题的善意回应。可能很多人觉得不够,不该是3天而是30天,不该是10元而应该是100元甚至1000元。但是说实话,行业协会只能规定一个最低的标准,其他的应该并且只能交给市场竞争。碰到什么问题,就要求权力介入加以管制,这种思路是不对的。

    现实是,少数银行已经取消了全额计息,更多的银行并没有,如果我们在办信用卡时,真的那么在乎全额计息问题,完全可以换一家中意的银行;之所以并没有,说明无意欠下零头未还导致全额计息,只是生活中非常小概率的事件,我们办信用卡,更看重的还是银行的相关服务和其他优惠。全额计息屡屡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但在实际生活中,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其实根本碰不到,因此也就没那么重要。

    应改为余额计息

    江德斌

    李晓东是因未及时还清信用卡账单,留下余额导致产生高额罚息,而且罚息幅度太大,达到欠款余额的近5倍之多,显然超出了其心理预期。此种方式属于信用卡全额计息,非常不合理,用户稍一疏忽,就会遭遇罚息陷阱,被迫承担过重的信用贷款成本。

    前些年,经常发生因全额计息引发的“天价滞纳金”案例,哪怕用户只差1元未还也按全额计息,甚至发生过数千倍的罚息,令公众非常不满。后来银行改为“容时容差”服务,给予用户一定的宽限,央行又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将信用卡费用市场化,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表面上看,这样做降低了用户负担,但仅有工商银行采取余额计息,更多银行依旧采取格式条款和全额计息模式,仍然不合理,“天价计息”案例还是时有发生。信用卡透支消费本身就是一种债务,乃是用户向银行申请的消费贷款,用户需为自己的欠债行为担责,为所拖欠债务支付利息。但在用户归还部分贷款时,就理应免除这部分的金额计息,只对余额继续计息,这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信用卡全额计息模式引发的利息过高,已经异化为“合法的高利贷”,给银行带来高额的利润,却让广大用户背负沉重代价,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全额计息并非银行所言的国际惯例,事实上,包括美国、法国、韩国等多个国家在内的法律,均对信用卡罚息加以限制,明确不得对透支额重复计息。可见,“行规、国际惯例”等说辞,不过是银行借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挡箭牌,不应作为法律凭据。

    我国正在大力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公民的很多违约、违规行为已经与信用挂钩,相关行为人在工作与生活中受到限制。信用卡是基于用户信用基础之上的产物,在社会信用环境逐步改善之际,也应适时变革,废弃掉不合理的全额计息模式,改以余额计息模式替代,从而降低用户的信贷成本,鼓励用户合规使用信用卡。如果出现用户恶意违规欠款不还的情况,除了余额计息之外,完全可以降低其信用分值,给其个人信用信息记上一笔,这样,形成制度化约束,岂不是更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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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