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7年3月15日以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形式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的必要性 建筑幕墙,是指由面板与支承结构组成、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者装饰性结构。建筑幕墙在近二十年的城市房屋建设中被广泛采用。目前,本市采用玻璃幕墙的高层建筑中,使用期十年以上的已占近二成,因玻璃幕墙脱落造成的事故多次发生。由于缺乏明确的管理规范,建筑幕墙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建设环节的质量安全及使用维护安全等问题日益凸显,建筑幕墙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市人民政府依据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我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制定该《办法》,以规范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建设、使用、维护及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安全。 二、《办法》的主要特点 《办法》共6章41条,在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部门管理职责、建筑幕墙设计规范、建设质量管理、使用维护安全责任、信用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主要特点是: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本《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授权制定的政府规章,在适用范围上与《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保持一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的建筑幕墙建设质量和使用安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办法》第四十条还对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建筑幕墙的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了可以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适用本办法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从提高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建设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角度出发,《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规范建设、责任落实、安全利民六大方面。 (二)强化政府和部门管理职责。为加强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统一领导,《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责任。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办法》第六条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幕墙建设质量和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此外,《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分别针对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鼓励采用保险机制创新建筑幕墙安全管理作了规定。 (三)规范建筑幕墙设计。建筑幕墙合理设计是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前提。《办法》通过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国家和省技术规范、推行安全防护设计、实施结构安全性论证、审图把关四个环节从源头上规范设计行为。一是督促落实国家、省技术规范。《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由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二是推行安全防护设计。《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设计单位根据建筑高度、周边环境等因素,合理设计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以及挑檐、雨篷、顶棚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建筑幕墙坠落伤害事故。三是实施结构安全性论证。《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筑幕墙专项设计方案结构安全性论证。四是施工图审查把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建筑幕墙结构安全、节能等要求,并出具审查意见。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强化建设质量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幕墙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法》明确了对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建设质量实行专项监管,细化相关质量管理规范。一是对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要求进行规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设计、施工、监理业务。二是对施工单位规定了建筑幕墙工程施工要求。《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设材料、构配件,不得偷工减料。三是对监理单位明确了监理责任。《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幕墙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幕墙工程作出质量评价。 (五)规范建筑幕墙使用维护安全责任。根据《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办法》对建筑幕墙使用维护安全责任进行了细化规范。一是对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进行规范。《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结构设计文件等有关资料中载明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并对使用维护说明内容作出规定。二是对建筑幕墙保修责任进行规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为5年,一般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为2年;《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对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规定不低于8年,其他部位的保修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基于国家和省对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规定略有不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筑幕墙质量保修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由业主与施工单位在保修合同或者保修证书中约定。三是对使用维护安全责任进行规范。《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条分别将责任主体、具体责任范围、委托管理、日常维护、安全性能鉴定、防护措施等纳入其中。对实行物业服务方式委托管理的,《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筑幕墙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六)实行信用监管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幕墙安全信用信息监管工作机制,将未按照《办法》规定执行的七类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当事人信息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七)关于法律责任。《办法》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设置了转致规定。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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