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的事情,很多人都有过书写借条的经历。借条虽简单,如果缺少某些要素就可能带来大麻烦。日前,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离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承认借条都是真的,也愿意归还出借人,却表示自己不认识原告,拒绝归还原告借款。 小王家住宁海,是一个普通上班族。2015年,其母亲突发疾病,急需钱动手术,但东拼西凑后仍有4万元缺口。此时,一个自称在借贷公司上班的朋友朱某主动联系小王,表示愿意借钱给他。 之后,小王依照合同约定陆续归还给朱某2万元,但出于信任没有让朱某写收据或重写借条。令他没想到的是,去年4月,有个姓潘的陌生人找上门来,其自称是小王借款的债权人,要求小王立即归还8万元,并展示了两张有小王亲笔签名的借据,上面出借人处赫然写着潘某的名字。对此,小王断然拒绝,去年9月,潘某将小王告到了法院。 庭审时,小王表示,当时在办理借款手续时,朱某曾拿出两张一模一样的借款合同。上面除了出借人、借款人、日期、金额、利息等要素需手动填写外,其余的文字及条款都是打印的。朱某称,公司有规定,借款人除了要签一张写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外,还得另签一张同样内容的合同留作备份。在对方的催促下,他在这两张内容一样的借款合同上签了名,而出借人处也依照朱某的要求没有填写。签完合同后朱某当场付给小王4万元现金,出于同样的理由,朱某要求他出具了两张一模一样的收条。 因为小王承认借条确实是真实的,承办法官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潘某称自己是实际出借人,因为不方便出面,所以让朱某出面办理借款手续。小王当场拨通了朱某手机,朱某肯定了潘某的说法,但不承认小王还款2万元的事实,小王急得当场落泪。为此,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做法律解释工作,之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小王同意再支付4万元。 [说法] 依照一般的交易习惯,写借据时都会写上出借人的名字,名义出借人和实际出借人是一致的,借款人向名义出借人还钱是不会碰上什么麻烦。在本案中,小王在借款时对合同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随意出具借据,也没有在出借人空白处填写上出借人的名字。且小王在归还借款时也没有向朱某索要收据。虽然其说法符合情理,但无实际证据。 法官建议,借款人在遇到类似的格式借款合同时,要仔细、慎重,特别要注意正确填写借款合同的几个要素,比如出借人、借款人、日期、金额、利息等,并在归还借款时向出借人索要收据,以免造成日后的纠纷。 (关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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