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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1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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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刘云龙等11名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决定的公告

    刘云龙等11名机动车驾驶人(人员名单见:宁波市公安交管信息网—机动车和驾驶证处理公告栏,网址:www.nbjj.gov.cn)被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2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决定。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上述驾驶人,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请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处罚决定机关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机动车驾驶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宁波市公安局或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鄞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7年4月18日

    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许兴灿等30名

    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理驾驶人拟作出吊销驾驶证处罚决定的公告

    许兴灿等30名机动车驾驶人(人员名单见:宁波市公安交管信息网—机动车和驾驶证处理公告栏,网址:www.nbjj.gov.cn)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超过十五日未接受处理。

    对法定应当给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情形,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拟被处罚的机动车驾驶人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请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扣留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并可以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及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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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