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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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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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签订劳动合同 无由再约试用期

    [案例]    

    郑先生曾在本市一家住宅物业管理公司从事安全保卫工作,他在与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曾另谋职业。时隔半年,郑先生再次应聘回到原先这家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依旧从事小区安全保卫工作。但郑先生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产生了不同意见:公司认为,依惯例,郑先生必须有两至三个月的试用期。郑先生认为,自己曾在该公司工作数年,在第一次履行劳动合同初期,已经被公司试用过三个月。此次在程序上虽然是被重新录用,但干的是老行当,熟门熟路,不应再约定什么试用期。公司方面坚持认为,郑先生作为新聘用人员,与上次劳动合同履行不具关联性,应与其他新员工一样,重新约定试用期。

    [说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就是说,用人单位只要是与劳动者约定过了试用期,在重新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就不能再约定试用期了。郑先生此前与该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已经有过一次相应的试用期,他离开住宅物业管理公司不久,又回原单位工作。依照法律规定,该住宅物业管理公司与郑先生作为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特别需要指出的,用人单位若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将会面临被当地劳动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以及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后果。

    (朱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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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