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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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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海丝之航 助勇立潮头

——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题

高新区地税、国税局调研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象山地税西周分局“走出去”政策宣讲会
镇海地税一分局走访宁波海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宁海地税二分局携手国税梅林分局到“东方日升”走访调研

    董娜 蔡杰 王钦 文/摄

    2013年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和有关国家积极响应,也为我国带来了巨大的商机。今年5月,“一带一路”高峰论坛将在我国举行。宁波地处长江经济带与我国沿海“T”字形的交汇处,是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之一,也是近代的“东方大港”,是“一带一路”的重要枢纽,工业基础扎实,港口条件优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国家“走出去”战略,越来越多的甬企抓住机遇,我市“走出去”企业数量高居全省首位。那么,甬企在境外投资的过程中会遇到哪些跨境税收问题?税收政策,以及宁波国地税又是如何提供支持,让“走出去”的企业走得更稳更远呢?

    企业境外投资税收十问答?

    一、企业有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已经在境外交税了,还需要在境内申报吗?

    还是要申报境外所得的。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采用了属人加属地的原则,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应就其全球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和取得与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境外所得的非居民企业,都需要向我国申报纳税。同时,为了解决上述境外所得在境内、外双重征税的问题,从国内税制角度,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从国际税制角度,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之间一般通过签署税收协定(安排)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二、税收协定在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能发挥哪些作用?

    税收协定在服务企业“走出去”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一是可以降低“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投资目的地的税负,提高“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投资目的地的竞争力;二是可以有效消除投资目的地和我国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降低“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整体税收成本;三是可以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提供长期的税收确定性,减轻“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境外税收风险;四是可以建立起两方主管税务当局的相互协商机制,妥善解决“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境外税务争议。

    三、目前,我国签署税收协定的情况如何?

    截至2017年3月,在64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我国已与54个国家签署税收协定。2014年至2016年,我国与俄罗斯、爱沙尼亚、印度尼西亚、波兰、罗马尼亚、柬埔寨、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印度等9个“一带一路”国家达成了税收有关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或换函。

    四、从哪些渠道可以了解到税收协定相关信息以及有意向前往投资的国家的税收政策?

    目前,税务总局网站可以查询到税收协定相关信息。另外,在税务总局网站的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栏里发布有国别投资税收指南,纳税人可以直接登录网页免费下载19个不同国家和地区税收指南的PDF版。后续税务总局还会持续做好指南的优化和更新工作,不断丰富纳税人可获取的境外税收信息。

    五、企业在国外设立了一家分公司,分公司可以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吗,如果可以,应该怎么申请?

    可以开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申请开具证明,即由总机构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等。

    六、企业只有在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的收入才能享受抵免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已缴纳的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七、在境外缴纳的各种税收都可以回国抵免吗?

    企业能够申请回国抵免的应当是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境外已纳税款中既包括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也包括所得税性质以外的税款,企业应清楚划分其中所得税性质的税款金额,无法划分的不能申请税收抵免。

    八、在不同国家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时,有什么限制或要求吗?

    对于企业所得税,我国采取的是“分国不分项”的抵免原则,即“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已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计算抵免限额后进行抵免,油气开采企业除外。其中,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九、“走出去”个人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可以在中国享受抵免优惠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对于个人所得税,我国采取的是“分国又分项”的抵免原则,即在分国别(地区)归集的基础上,还应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不同项目分别归集后计算抵免限额进行抵免。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十、宁波企业和个人在境外经营过程中遭受不公正待遇,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

    如果对方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除依照企业经营地所在国的法律进行救济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以书面形式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其中,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比如我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如果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遭遇税收歧视,或者遇到其他涉税纠纷,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的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税收协定缔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协商谈判等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申请提起主管当局间相互协商。

    宁波地税 服务“走出去”企业五项措施

    一、推行办税便捷化。优化网上办税平台,推出宁波地税移动APP,开通“宁波财税12366”微信公众号;大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目前,市地税局95%以上的国际税收工作实现“最多跑一次”;提速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简化开具流程,办理权限下放至基层分局、科(所)一级,使走出去的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可以更快捷地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二、积极参与建立国别税收信息中心。为加强境外税收信息收集和税收政策研究,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省级税务机关开展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宁波地税承接了摩尔多瓦和匈牙利税制研究工作。历时一年,组织专业团队编制完成《中国居民赴摩尔多瓦投资税收指南》和《中国居民赴匈牙利投资税收指南》,2016年12月,《中国居民赴摩尔多瓦投资税收指南》正式在税务总局官网“一带一路”税收服务专栏发布。

    三、多层次税收宣传辅导。近两年来,宁波地税为“走出去”开展各类培训座谈、走访调研百余次,印制宣传资料1万余份;开具居民身份证明13户次,减轻企业负担1048万元,解决各类税收争议20余次。

    四、“走出去”企业“一户一档”。2017年,我局为“走出去”企业实行“一户一档”服务。从企业概况、境外财务情况,境外投资环境和发展情况、境外申报情况和缴税等方面采集、整合基础数据,并以总局国际税收管理平台为依托,实现档案信息的模板化管理和自动分析监控,准确锁定跨境税收风险,为服务“走出去”企业提供支撑。

    五、促进纳税信用增值利用。“走出去”企业相较于境内企业,面临着人员薪资、销售费用、物流费用和低价竞争带来的利润空间压缩等多重资金压力。现金流和资金链是“走出去”企业的生命线。市税务部门积极发挥数据优势,开拓银税合作方式,启动了信用贷款项目“税银通”,实施纳税信用贷款,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2016年通过银行和小贷公司共向优良纳税信用企业办理贷款1818笔,发放贷款10.26亿元。

    “走出去”税收风险须防范, 税务部门来支招

    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为宁波带来了新的机遇,宁波“走出去”企业数量迅速增加,投资领域逐渐扩展,投资方式日趋多样,税收风险也随之增大。在此,宁波市地税局、国税局总结了几点税收风险应对措施,供企业境外投资时借鉴。

    “走出去”前,充分了解相关境外投资的税收信息。一是要弄清楚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情况;二是要弄明白我们国内涉及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规定;三是要看我国与对方签订的税收协定。

    “走出去”后,全面把握境外投资税务风险。一是在国内,关注企业居民身份、跨境重组以及受控外国企业等方面的税务风险点;二是在东道国,关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风险,涉及外派员工的,还要关注派遣员工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税管理风险;三是BEPS行动计划成果在全球范围内落地实施所带来的影响。

    发生纠纷时,妥善解决税收争议。在税收争议发生后,企业应围绕相关交易事实和适用税收政策,同境外税务机关作充分沟通,使企业和境外税务机关更能关注到双方争议所在和主要事实,减少分歧,为解决税收争议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当地的文化和法律制度规定,积极稳妥地寻求税务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方式解决税务争议;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向境内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借助双边协商程序,解决涉税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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