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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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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当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多重意义

    刘效仁

    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纠纷一案,日前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介绍,此案是江苏省作为国务院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以来,该省省政府与省环保联合会携手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4月27日《新华日报》)。

    江苏省人民政府携手省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一事件向公众传递了诸多信号。

    体现了政府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执政根本。公益诉讼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即特定范围内的广大公民均能享受到的权益。环境公益诉讼则是就环境污染侵害公民权益所提起的诉讼。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要求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由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政府担纲原告,既彰显执政根本所在,体现政治担当,亦是唯GDP政绩观向绿色政绩观的转变。

    改变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格局。事实上,2015年1月新环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即开始了“破冰”之旅。然而,当年全国范围内有700家组织具有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却只有9家提起了诉讼。当年1月至11月,全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占全国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的比例仅为0.0894%。法律对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利益格局、资源匹配仍处弱势状态。江苏省政府代理人之一、省环保厅法规处副处长贺震说,多年来,在公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后,存在着索赔主体不明确等诸多问题,致使公共生态环境损害得不到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修复。2015年11月,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出台,明确“试点地方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授权后,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本起案例,就是对试点方案的具体落实。

    拓宽了政府从行政执法到民事索赔的环境治理路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责任追究范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兵介绍,对环境违法行为可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再追究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此次公益诉讼所出具的污染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报告显示,被告已排放的废酸液的污染修复费用为2428.29万元,法庭将审查该笔费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并依法判决。

    省政府当原告,有利于调动资源,提高环境公益诉讼胜诉率。面对公益诉讼,环保公益组织存在取证难、耗时长、成本高、人才缺等诸多问题。更何况很多环保公益组织维持日常运转就很难,公益诉讼往往力不从心。有人算了笔账,一般个案费用需20万元至30万元,包括多次取证、诉讼、鉴定等费用。政府部门不仅掌握污染环境的第一手资料及大量基础数据,再加上环保执法部门具有专业技术及相关事项鉴定能力等,可改变环保公益组织作为单一原告举证困难的处境,有利于最终实现司法正义,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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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