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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3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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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解读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4月)

    2017年3月14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17年4月5日以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的必要性

    《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有力地保障了本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的相继出台,对最低生活保障作出了新的规范和要求,现行《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许多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要求,也不能较好地解决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有必要对其全面修订。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九条,分别对保障对象和标准、申请与审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体现了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办法》在第二条中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困难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该条规定改变了原规章中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城乡一体、标准有别的规定,对区县(市)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实行同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此规定符合国家和省对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也体现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公平性。

    (二)扩大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范围。《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对本市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作了明确。其中第九条为新设内容,即当家庭成员中有人患重、特大疾病或者遭受人身意外伤害,医疗支出大于家庭实际收入,导致家庭生活长期处于贫困状态时,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该条着力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此外,《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相关待遇。该条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点五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不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但可以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对该类家庭予以救助,体现了分层分类救助精神,弱化了悬崖效应。

    (三)细化了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办法》第三章在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有关程序规定的基础上作了细化,其中《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签署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是为了了解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有利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更好地开展工作,《办法》第十九条对如何开展此项工作作了具体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特殊群体的权益,《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其他社会救助方式,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

    (四)加强了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为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办法》第四章对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作出了规定。在《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要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根据家庭成员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因素,实行分类管理,并对不同管理对象的复核时间作出了规定,便于基层工作人员实际操作。此外,为便于公众监督,《办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了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要求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对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者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五)强化了对违法行为者的信用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民政部门应当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通过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这部分群体的监管,有利于使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大限度地为困难群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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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