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 初 重庆某实业公司以末位淘汰制“淘汰”员工后,被员工告上法庭,最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赔偿3万余元(5月3日新华网)。 法律给员工撑腰,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说不,对很多用人单位具有警示意义。 所谓“末位淘汰”,说白了就是即使没有不能胜任者,也要找一个“末位”出来淘汰。这些年,用末位淘汰制端掉员工“饭碗”,成了一些单位高压管治的杀手锏,弄得员工人心惶惶,人人自危。判断员工该不该淘汰,应有科学客观、公平合理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能胜任”,是指不具备完成岗位任务的基本工作能力,不能与“末位”画等号。 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一切经济活动必须纳入法制轨道,招工用人也不例外。“谁说了算”绝不是只看谁给谁打工,不论单位和员工的力量对比多么悬殊,在合同上双方是甲方和乙方的关系,是两个平等的法律主体。用人单位违法,就要输官司,不想输官司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严格守法,在制订规章制度时充分重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另一角度看,把违法企业告上法庭的员工,不仅让违法用工单位付出了代价,维护了自身权益,而且维护了法律尊严。当违法的用人单位输官司之后,必然会在管理上进行自我完善,这样法律就实现了其应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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