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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0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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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市民文明行为的一把标尺

    本报评论员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立法形式,将市民的文明行为规范列入地方性法规,旨在运用法治手段和法律强制力,明确告诉人们,我们支持什么行为、反对什么行为,哪些行为是要大力倡导的、哪些是要共同反对的。这就为市民规范自己的行为提供了一把标尺,有利于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

    文明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城市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宁波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也是全国首批和“四连冠”文明城市。但不可否认,各种不文明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尤其是从高处和车窗内抛物、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贴、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乱停车辆、乱穿马路、公共场合大声喧哗和吸烟、乘车时一拥而上、养宠物狗扰民等问题,治而难绝,有的甚至成了顽症。对此,群众反映强烈,也与宁波推进全域化高水平文明城市建设的目标不相适应,更是我们建设“名城名都”的绊脚石。

    市民是城市文明建设的主体。每个宁波人的言行举止,是城市风景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展示城市精神风貌和文明程度的重要窗口。而文明习惯的养成,只靠宣传教育和个人自觉是远远不够的,既需要道德约束的“软鞭子”,更需要法律规范的“硬尺子”。出台法律规范,对倡导的文明行为、禁止的不文明行为作出规定,让人们遵照执行,这是文明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也是我们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实现德法相济的必然之举。

    经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民意,结合宁波实际,《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创新性。过去,惩罚不文明行为,执法部门需要在不同法规中寻找依据,不仅麻烦,也容易出现“不同解读”。现在,将散见于其他法规中的有关文明行为规范统一起来,不仅便于市民对照遵守,也利于各部门明晰权责,分工落实。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建立了“禁止与倡导分设”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和与之相对应的“惩戒与奖励并举”的多元化处置措施。像对于不文明行为,就有社会服务“折抵”罚款、信用信息记录、违法行为曝光等惩戒措施。而对于慈善公益、志愿服务、见义勇为、无偿献血、现场急救等文明行为,则作出了倡导性、鼓励性规定,包括表彰、奖励和困难帮扶、相关待遇保障等措施,既能激励广大市民“天天向善”,也可消除一些人崇德为善的“后顾之忧”。

    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对于《条例》,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执法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立法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法规执行到位。我们相信,有了法制化保障,我们城市的文明创建水平一定会上一个新台阶,全体市民的精神风貌一定会有一个大变样,宁波建设“名城名都”的底气会更足,步子会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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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