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其洋 电话营销与电信诈骗,一种是对对方信息一无所知,只好漫天撒网,等愿者“上钩”,是“广种薄收”式;一种是花钱购买他人的准确信息,精准诈骗,属于“精耕细作”式。比较而言,后者的成功率更高,这也符合常识——正所谓“你在明处,人家在暗处”,自然容易被人家牵着鼻子走,带到沟里去。 许多人有这样的经历,小孩刚出生,卖奶粉、卖保险的就打电话、发短信来了;孩子上学、升学了,三天两头就能接到培训这培训那的推销电话,把小孩子名字叫得真是亲热。这些还算好的,就算一时不慎,付了钱,也不会打水漂。看新闻报道,可恨可气的是,一些人一听对方对自己的情况“这么了解”,很容易失去警惕,被骗子一步步“请君入瓮”,破财者有之,失身者有之,丢命的也有之。 骗子固然可恨,但这些人对对方的个人信息了若指掌,“点对点”施骗、推销,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内鬼”向他们出卖公民个人信息。这些“内鬼”,显然更加可恨。 5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严打泄露个人信息“内鬼”等五大社会关注焦点作了明确规定(见5月10日本报“国内新闻”版报道)。公安部网络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许剑卓说,目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最大危害的,主要是银行、教育、工商、电信、快递、证券、电商等行业的内部人员泄露数据。 上述几个部门,是老百姓经常打交道的部门,也是人们办事时经常被要求详细填写“个人信息”的部门。按理说,依据合同约定,公民有向这些部门提供个人信息从而接受服务的义务,这些部门也有为公民信息做好保密工作的义务,这是对等的。但实际上,一些服务行业的内部人员,仗着收集便利,取用方便,将公民个人信息当成“摇钱树”,肆意贩卖给诈骗团伙。比如,去年的徐玉玉“被骗死”案发生后,山东菏泽公安机关查获7名“内鬼”明码标价盗卖他人信息,涉及公民个人信息200余万条,涉案资金500余万元。 这次的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情形之一的,即可入罪。还规定,降低内部人员入罪门槛,“内鬼”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标准一半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打击和惩处“内鬼”更严厉,是有道理的。那就是,他们不仅没有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反倒为虎作伥,从中渔利,与监守自盗无异。这也给所有故意泄露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者敲响了警钟,再恣意妄为,一旦被查个正着,可就要吃不了兜着走了,还是老老实实、规规矩矩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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