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郑某、陈某是象山县定塘镇某村村民。去年7月的一天晚上,两人在禁猎期内,来到象山县定塘镇的一处水沟以及桔子地等处,以小网兜、头灯、网袋作为工具,非法猎捕黑斑蛙共418只,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郑某、陈某捕获的黑斑蛙,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今年4月,象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郑某、陈某违反狩猎法规,结伙在禁猎期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不仅捕杀野生动物是违法的,收购、运输野生动物及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同样也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这起因非法猎捕黑斑蛙而获刑案,对于少数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的人是一种警示。 另据了解,2004年7月2日,宁波市林业局、宁波市公安局曾发布《关于规范统一我市狩(禁)猎期时间的通知》,其中规定,宁波市区域内禁猎期为每年4月20日至10月20日及春节期间的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正月初八。(郑晓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