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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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2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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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解除与工会人员的劳动合同

    【问题】

    肖女士是北仑区一家公司的员工,去年3月,她被推选为公司工会的兼职副主席。上月初,肖女士接到公司的书面通知,因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肖女士提出,她在公司工会的任期未到,按照相关规定,公司不能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但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任期内的工会副主席不得解聘,因此,中止劳动合同并不违反规定。

    【说法】

    我国《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肖女士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已到期,却仍然在工会任职期内。

    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6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虽然未将在工会组织任职期内的人员列入其中之一,但该法律还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有其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也必须遵守。而《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因此,肖女士作为该公司工会的兼职副主席,个人并无严重过失,也没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在任期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公司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程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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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