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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1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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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发票换不来真利润

董娜 绘

    本报记者 董 娜

    通讯员  汪啸龙

    【案例】

    宁波北仑K公司主要从事外贸业务,从2012年开始陆续聘请了多位高级销售经理和资深业务员,销售额突飞猛进。K公司老板喜出望外,但是他发现在利润逐渐增长的同时,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在增多。

    于是,K公司老板动起了偷税的歪心思,开始在成本费用上做手脚。他以激励业务员、奖励工作业绩为由头,规定只要业务员提供各类运费发票,且发票抬头名称为K公司,就能直接拿到提成,还能获得一笔额外补贴。此计一出,不少业务员拿来各种交通运输发票到K公司报账领取提成。K公司老板将这些虚假运费发票入账,用以套取利润逃避企业所得税。这些利润一部分用来发放业务员提成,一部分则装进了老板的小金库。

    老板正在为自己的“妙招”洋洋得意时,稽查人员发现了端倪。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工作人员在对K公司业务进行检查时发现,部分出口业务的国内运费情况异常。通过详细核对K公司每一笔销售业务和运费发票,检查人员确定部分运费发票根本没有对应的真实业务,而是老板为了逃避企业所得税,将收来的运费发票算入成本费用以套取利润。最终,查实K公司通过此类手法累计违规列支成本费用逾36万元。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企业所得税逾12万元,并处一倍罚款。

    【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对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本案中,K公司老板从业务员处得到的运费发票并没有对应的真实业务,属于不符合规定的虚假运费发票,不能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这种虚假列支成本费用的做法属于偷税行为。税务部门提醒:发票取得一定要以真实业务为前提,绝不可偷税漏税,否则只能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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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