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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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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最关情

——新《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解读

任山葳 绘

    悠悠万事,民生为大。

    作为对困难群众的兜底保障,低保政策,直接反映着一个城市人文关怀的温度。

    今年6月1日,新《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正式“落地”实施。与“旧版”相比,“新版”亮点频出,暖意更浓。

    本报记者 王佳 通讯员 甬珉宣

    织密基本民生“安全网”

    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首次纳入低保对象范围

    民生改善扩面的脚步,宁波从未止歇。

    经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订后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作出了新的规范和要求。这项彰显民生特色的政策措施,回应着民生关切。

    新修订的《办法》共三十九条,分别对保障对象和标准、申请与审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与被替代的2004年版《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简称原《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法》主要在八个方面作了调整、规范和突破:

    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一体、标准一致。《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困难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该条规定改变了原《办法》中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城乡一体、标准有别的规定,实行同一的低保标准。

    扩大了低保对象的范围。新《办法》着力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首次明确“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对象范围。即当家庭成员中有人患重特大疾病或者遭受人身意外伤害,医疗支出大于或接近家庭实际收入,导致家庭生活处于贫困状态时,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该规定实现了我市低保对象从“收入型”贫困家庭向“支出型”贫困家庭拓展,这也是浙江全省各市现行的低保办法中首个以政府规章形式予以明确。《办法》还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对其他特殊困难对象也可以纳入低保。这对各地根据救助工作需要,扩大低保对象覆盖面提供了自主空间。

    降低了低保准入门槛。适应低保救助与时俱进的要求,新《办法》删去了原《办法》规定的10多项低保救助限制性内容,如不能拥有移动电话、不能饲养宠物、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不能自筹资金购房建房或装修等。删去上述限制性内容,有效降低了低保准入门槛。

    建立了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制度。贯彻《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精神,新《办法》增设规定,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制度,将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可以申请或享受有关专项社会救助。对该类家庭予以救助,体现了分层分类救助精神,弱化了救助悬崖效应。

    提高了低保对象的最低补助水平。除明确对低保对象实行低保金标准与家庭人均月收入的差额进行补助外,新《办法》增设规定,家庭人均差额发放的低保金不得低于低保标准的30%;对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人员纳入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按照现行有关政策,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

    规范了低保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新《办法》明确,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低保申请,填写申请表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签署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负责初审,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批,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审核审批期限统一调整为乡镇(街道)初审15个工作日内、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在村(社区)公示7日和县级民政部门审批5个工作日内。低保申请对象除接受入户调查外,还必须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实行“逢进必核”,核对结果作为能否给予低保的重要依据,以提高救助的精准性和公正性。

    加强了对低保工作的监督管理。为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新《办法》对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作出规定。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根据家庭成员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因素,实行分类管理,并对不同管理对象的复核时间作出了规定。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取消低保、减发或者增发低保金。此外,为便于公众监督,《办法》还规定了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要求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对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者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强化了对违法行为者的信用监管。新《办法》规定,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民政部门应当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通过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这部分群体的监管,有利于使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大限度地用于救助困难群众。

    新的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解答

    ■什么条件的家庭可以获得低保?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获得低保: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即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

    (三)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依靠家庭供养、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市户籍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以单人户方式申请获得低保。

    ■申请低保时,对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如何界定的?

    答: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低保前12个月内拥有的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期货、债权、住房公积金、房产、土地、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和其他财产等。

    ■哪些收入应当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答:应当计入家庭收入范围具体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

    (二)经营性收入: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从事种植、养殖、捕捞、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的净收入所得。

    (三)财产性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投资账户增值等资本所得;房屋、车辆、土地等财产租赁所得及转让所得;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补贴、再就业援助补贴及各类养老保险金;普通高校毕业生各类就业创业补贴;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偶然所得(如彩票中奖等)。

    ■低保家庭财产状况有什么限制性规定?

    答:要求获得低保的家庭财产状况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年低保标准之和。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轮椅机动车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城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我市的低保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省有关规定,现行我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并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同步调整。各区县(市)的低保标准,可向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或民政部门咨询。

    ■因病致贫家庭申请低保,如何计算其医疗费用支出?

    答:根据《宁波市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或遭受意外人身伤害,按规定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药店就医购药,扣除各类医疗保险补偿、商业保险赔付、各类补助和医疗救助后,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总和,但上述医疗费用不包括未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在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以及就医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雇人陪护费用等。

    ■一家三口,丈夫年收入4万元,妻子患严重慢性病未就业无收入,且每年医疗费支出1.2万元,孩子读大学,每年学费8000元,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规定要求,当地低保标准为612元,该家庭能享受低保吗?

    答:可以。根据《宁波市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在开学时所缴纳的一学年学费,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可以扣除。就读大专、本科的一学年学费超过9000元的,按9000元计;就读研究生的一学年学费超过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缴费学费计算。就读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一学年学费,按实际缴费学费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按当地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可扣除孩子读大学的年学费8000元,实际计入家庭收入为3.2万元(即4万元扣除0.8万元)。家庭收入3.2万元扣除妻子年医疗费1.2万元后为2万元,2万元除以12个月后再除以3,得出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为556元,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12元,同时,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规定要求,因此,该家庭可以向政府申请获得低保救助。

    ■申请低保的家庭成员中,对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如何计算其收入?

    答: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但有下列理由未就业的人员,可不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一)家庭中有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特大疾病患者需要1位家庭成员照护的;(二)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的困难家庭需要1位家庭成员照顾的;(三)妇女处在怀孕、哺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期间的;(四)归正人员归正不满3年的。

    ■一家三口生活困难,丈夫和孩子户籍在海曙区某街道,妻子户籍在象山县某乡镇,该如何申请低保?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在一起的,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起的,可以向多数家庭成员或者主要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户籍为异地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因此,一家三口可以向海曙区某街道提出低保申请,但妻子需要提供象山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没有享受低保的证明。

    ■申请低保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提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申请表(包含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签署核对授权书。有未共同生活的赡(抚、扶)养人的,还应由赡(抚、扶)养人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必要时,申请人还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低保申请通过后,何时获得低保金?

    答:最低生活保障金自低保申请批准之日次月起计发。如低保申请5月份批准,则当年6月份起发放低保金。

    ■低保金如何发放?

    答:低保金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低保家庭的账户,低保对象可直接到银行等金融机构领取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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