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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2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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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气候资源 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颁布

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报讯(记者厉晓杭 通讯员虞南)宁波气候资源立法有了突破性进展。昨天,笔者从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作为资源保护类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这是国内同类城市中首部颁布实施的气候资源地方性法规。

    我市地处东南沿海,属于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是太阳能、风能资源较丰富地区。同时,宁波背山靠海,拥有较丰富的小气候环境,有序、科学地开发利用好气候资源和环境,可有效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类活动对气候的影响也日益加大,过度开发利用,会破坏甚至改变区域气候环境,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

    《条例》从法规的高度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在气候资源监测、区划与规划,合理地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加强气候资源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范了全社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强化了气候资源保护意识。

    据悉,《条例》还在条文内容、制度设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了探索与创新,如率先规定了提升城市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加强气候变化的评估预测、建设城市通风廊道等制度,同时对宁波市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作出了切实可行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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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