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7年07月04日 星期二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贪官死亡或逃匿,非法财产就该没收

    殷国安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在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申请,申请没收任润厚的违法所得共计1209万余元。此时,任润厚已因病死亡近3年(7月3日新华社)。

    按照原来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匿、死亡,诉讼程序就无法进行下去,不仅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无法追回其非法获得的财产。但2013年起生效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就是法律的“特别程序”。

    为什么要追回死亡腐败分子的非法财产?道理当然很简单,因为这些财产是不义之财,有的就是来自人民,即使是收受的贿赂,最后也必然要让人民付出数倍于受贿数的代价,因此必须收回。一方面,如果腐败分子死亡后,大量的非法财产就“安全”了,无疑是反腐败斗争的半途而废。另一方面,不能追回非法财产,对于腐败分子来说,法律的震慑作用也大大减小,甚至让一些人觉得腐败合算。一些贪官就会继续坚持“一人坐牢,全家享福”“腐败我一个,幸福一家人”“死了我一人,造福几代人”的理念,让自己的家人享有巨额财富。就以任润厚来说,如果这1209万元的非法收入不收回,就给其家人留下一笔巨额财产,而一个公民即使因车祸死亡,也不过赔款几十万元而已。所以,“治贪必须夺其财”是反腐应该坚持的一条原则。

    虽然新的《刑事诉讼法》2013年就通过了,但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并没有看到没收死亡贪官的非法财产的更多案例。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说,原因是因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在我国是一个新的制度设计,已有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原则,法律适用存在较多困惑,所以难以满足实际办案需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两高”于今年1月联合出台《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对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认定犯罪事实、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事实关联性的证明标准,而且对没收申请的审查、一审开庭、二审裁定、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方式等作了具体规定,增强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可操作性。

    到目前为止,已经报道的相关案例,都是没收死亡贪官的非法财产的,对于通缉一年不能到案的贪官发起没收非法财产的案例,似乎还没有。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管是死亡贪官,还是被通缉一年未到案的贪官,没收其非法财产,一个都不能少。看来,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落实问题,确实需要采取措施了。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